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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宁城县人民法院:子债父偿,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儿子向他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借款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承诺为儿子返还借款本息,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近日,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初,小姜因扩展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偿还,并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小姜追索借款,但小姜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某找到小姜的父亲老姜,老姜了解借款经过并确认借款属实后,向李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欠李某借款100000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老姜,2023年10月1日。”

  但直至2024年5月,因上述借款始终未偿还,且小姜、老姜均将李某的手机号码拉黑。李某遂将小姜、老姜起诉至宁城县法院,要求小姜、老姜偿还欠款100000万元。

  开庭当日,老姜未出庭应诉,小姜辩称其父亲已承诺代其还债,该承诺属于债务的转移,李某应直接向老姜索要借款,自己已无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该案中,老姜的承诺具有明确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中并无老姜承诺还款同时免除小姜还款责任的意思,故老姜的承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李某有权要求小姜、老姜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一、小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老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债权人不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三是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加入发生时,债务人并未从债务关系中脱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务转移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二是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三是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信誉情况和履行能力直接关系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债务转移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较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意思不清晰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和履行能力的信赖,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中摆脱,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90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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