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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财产保全促调解 案结事了化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纠纷也大幅增加。近日,正蓝旗人民法院巧用“财产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硬措施”,实质性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被告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正蓝旗上都镇由东向西行驶至乃日音希热街与巴音敖包路交汇处时,与布某驾驶的沿巴音敖包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所有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查明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为:被告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车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修车费用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审查了原告的保全申请并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开展明理析法工作。经多番沟通,被告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达调解意愿,希望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最终双方就修车费用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达到了以“保全促和解”的良好效果。

  诉前保全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主动处理诉讼纠纷,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下一步,正蓝旗人民法院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高效运用“保全+调解”方式,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高效实质解纷能力。

  法官寄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为保证将来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请求范围内的财产或者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制度。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将一部分可能进入审判程序的矛盾纠纷提前予以化解,并充分保障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129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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