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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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2日下午,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李某治疗期间,使用了医保基金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中三方驾驶车辆性质、过错行为,以及监控、事故卷宗反映的信息,依法确定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蔡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负20%责任。其中李某使用的医保基金10万余元,依法应当向常熟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返还,在本案中由吴某、蔡某驾驶车辆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分别予以返还,均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关于李某医药费用报销问题应当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照医保政策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者在就医时需先行自付医疗费用,待后续赔偿责任明确,由第三方赔偿后再对剩余的自费部分按照规定报销。但也存在少数因伤者不清楚该规定,在复诊时使用医保卡结算而医院未发现的情况。对此建议,伤者在起诉前应自行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费用退还,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医保统筹支付的情形,由法院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由赔偿责任方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保统筹费用。该举措既保障了医保基金的追偿权,也避免了今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起诉追偿的诉累。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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