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源假释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周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80826121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整。周源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苏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罪犯周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万元已履行,有2020年12月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11执14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予以证明。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4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