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源假释一案公示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周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80826121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整。周源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苏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止)。
罪犯周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万元已履行,有2020年12月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11执14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予以证明。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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