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李景周假释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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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李景周,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0108761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景周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2年4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11执132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此案已结案。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景周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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