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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售卖车辆,隐瞒真实情况获得的货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委托朋友售卖车辆,隐瞒真实情况获得的货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围绕委托售车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李某与方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3月,李某联系方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放在方某处寄卖并出具了委托书,方某基于与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遂答应代为卖出。

  2023年12月,方某通过线上某平台将该车辆以18800元卖给了第三方吕某。扣除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后,方某遂将剩余货款16290元转账给了李某。

  但在吕某后续办理车辆过户时,却被告知因该车辆车架号存在焊接情况无法过户,随即联系方某协商退款退车,方某无奈只得向吕某退还购车款18800元及运输费2200元。

  此后方某多次与李某协商退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李某退还不当得利21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委托原告方某代为售卖车辆,但李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导致方某将车辆卖出后又退款,后证实李某已将该车辆开回。李某收取了方某的卖车货款后又将车辆开回,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为李某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方某受到了损失,此种情况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遂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方某不当得利款21000元。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主要有四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依据。不义之财不可取,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隐瞒不欺骗,及时返还不当得利款,否则可能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58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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