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二)
征收补偿决定有遗漏可以责令另行补偿
——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邓某某等人共有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68.42平方米。案涉房屋于1992年进行改、扩建,增加了5.5平方米,未进行产权登记。2021年,某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因邓某某等人不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对已登记的68.42平方米房屋进行补偿,未对5.5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部分进行处理。邓某某等人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部分程序违法。邓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经登记部分应先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当地的补偿办法,未予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邓某某等人对该部分享有征收补偿权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一并予以处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内容不当,但因少数独立补偿项目而撤销整个补偿决定将使征收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他内容合法,程序轻微违法,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邓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某区政府对案涉房屋未经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的补偿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居住保障等基本权益,一次性全面补偿是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因历史原因,城乡结合部等地域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形较多,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当地补偿政策等逐一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及时予以补偿。人民法院虽已查明案涉补偿决定存在遗漏事项,但未径行全部撤销,而是从稳定征收法律关系、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取征收补偿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责令征收主体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审判理念。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79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