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能否要求变更?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会约定好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然而当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等需求时,想变更抚养费用,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一系王某(女)与赵某(男)的婚生女。2013年2月16日王某与赵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赵某一由王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原告成年。后王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又生育了一对子女,其配偶身体不好。原告随其外祖父共同生活,因原告的外祖父年龄偏大,无固定生活来源。原告现已上初中,原来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被告称其一直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原告抚养费,因被告家庭原因,已无力再支付额外的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变化,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请求,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原告父母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原告实际由其外祖父抚养至今。现因原告再婚且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王某丈夫常年患病,长期吃药治疗,无劳动能力;且原告的外祖父年龄偏大,无固定生活来源。依据当前生活水准,前期约定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关于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数额,应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2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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