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货车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发生事故后商业险免赔
众所周知,由于营运车辆出行频率较高、出行的风险相对较大,保险公司对于营运车辆往往收取较一般家庭自用车辆更高的保险费。然而,一些营运货车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投保时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结果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条款拒赔,导致“省钱”的计划落了空。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2023年3月购入一辆仓栅式货车,在给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保费,将自己名下的用于运输的货车投保时以“家庭自用”,“少交”保费数千元。车辆上牌后,陈某将该车在货运平台注册,并接单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数月,单笔运费2000-5000元不等,陈某自以为“既省了钱又赚了钱”。
2023年7月下旬,陈某驾车送货时直行行驶到一个路口时,遇有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家属将陈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8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受害人家属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当由陈某承担。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以“家庭自用”投保,但其驾驶的车自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一直在货运平台从事有偿货运。保险公司就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的形式向陈某进行提示说明,陈某予以签字确认。遂判令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陈某赔偿17万余元。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首先,车辆的使用性质是汽车业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收取保费的重要依据。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家庭自用、非营业企业、公路客运、营业性货运、出租/租赁等不同用途的车辆在保费的收取上均有不同。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家庭自用存在本质区别,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相应会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陈某明确签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其次,商业保险合同具有合同之属性,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投保单使用性质明确可以记载为营运车辆的情况下,投保人却选择了家庭自用,那么其就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因此,陈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试图逃避“更高”保费的行为首先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且在事故发生后陈某仍在从事有偿货运,违反诚信原则,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
【友情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无论是注册网约车,还是“货拉拉”,都非常方便,一些家庭用车也加入其中,开始从事拉载活动,但是在车辆投保方面,或是因为认识不足,或是基于保费的考虑,投保人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依法或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提示说明工作,另一方面投保人也要根据车辆实际使用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合理分担行驶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3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停运损失与误工费能否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