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聚焦主责主业 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词及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法院“聚焦主责主业 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词
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坚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主题,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情暖三湘”民生司法保障提升年行动,紧盯人民群众痛点难点问题,审好民生案、办好惠民事,共审理住房、就业、教育、医疗、婚姻家庭、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11709件,执结34011件,执行到位金额631362.18万元,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司法力量。
一、强化政治引领,高位推进民生工作
全省法院树立“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意识,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来认识民生保障工作,将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列入五项重点工作部署谋划。省高院出台“情暖三湘”民生司法行动工作方案,并结合省委巡视工作要求,发布10项司法为民举措,从解决“立案难”“执行难”、诉讼费“主动退”等方面,对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问题积极开展整改。
二、聚焦主责主业,全面落实民生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积极服务“保交楼”,保障54个涉诉楼盘“输血复活”,38个项目有序出清。怀化烂尾十余年的某楼盘项目经法院破产重整后,不仅完成复工续建,还实现“交房即交证”。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58688件,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
二是刚柔并济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弘扬家庭文明新风尚。联合15家单位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工作的指导意见》,注重维护和谐互助的家庭关系,审结婚姻家事案件50782件,加强案件调解、矛盾化解以及当事人的心理安抚、教育疏导工作。开展农村高额彩礼问题专项整治,审结涉彩礼纠纷1356件,涉彩礼诈骗犯罪案件4件,加大对婚托、婚骗、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打击力度,推动移风易俗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是妥善审理劳资纠纷,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加大对灵活就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共审结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32127件。持续深入开展为农民工讨薪行动,审结涉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3499件,恶意欠薪犯罪案件51件,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近亿元。积极营造企业尊权、劳动者敬业的和谐氛围,株洲等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四是高度重视教育、医疗领域民生问题,稳固百年事业之本。省高院对近三年来审结的80件涉校园安全案件研究分析,向省委报送调研报告,使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学校设施、宿舍管理、校车运行等校园安全问题。审结教育培训合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2785件,促进教培机构规范运行。妥善化解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审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127余件,医保骗保、医疗事故犯罪案件4件。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与国家医保局的部署,积极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审结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等行政案件32件,推进医疗保险领域改革政策落实。
五是维护食品、药品、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产品质量司法保护工作,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458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省“质量月”活动期间发布六起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矩、讲诚信。重点整治设置消费陷阱或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1300件。加强电信网络空间治理,开展反电诈专项整治活动,共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981人,依法审结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案件236件。
六是深化老、少、妇权益保护,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守护“银发族”权益,审结养老诈骗案件54件255人。开展“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专项工作,全省法院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39件,充分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省高院联合七部门出台全国省级单位首份《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化与检察、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离异家庭儿童关爱,全面落实在全省离婚案件中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依法对家庭暴力说“不”,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08份,以法治之力守护“她权益”。
三、坚持守正创新,稳步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一是畅通维权渠道,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诉权。常态化整治“立案难”,共处理立案投诉2590件,督促立案1633件。加强绿色通道建设,为涉老、少、残、农民工讨薪、人身保护令案件设置立案专窗。省高院与省残联联合出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十一条举措》,加快推进湖南法院诉讼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用好司法救助措施,为1356件案件减免缓诉讼费2300万元,为81案103名当事人或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2万元。与省馨心公益助学促进中心启动“法馨计划”,对涉诉案件中发现的困难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公益助学。
二是优化审判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广泛运用速裁机制快速化解小标的额民生案件,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成立了速裁庭或速裁团队,为群众实现公平正义“加速”。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审判赋能,采取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为异地或行动不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注重倾听和把握当事人诉求,做好风险预判和判后答疑。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开展“涉民生小标的案件执行”专项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以及开展“双十一湘法网拍周”活动,集中攻坚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小额民生案件2.13亿元。对追索劳动报酬、支付赡养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费案件先予执行,对弱势群体案件加快执行,将“纸面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四是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化解民生纠纷。扎实开展多元解纷,诉前调解民生案件113466件。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施办法》,发布典型案例8个。落实最高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部署,将全省人民法庭作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岳阳康王法庭的“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湘西芙蓉法庭的“1+5+N”多元解纷机制已经推广成为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以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守护人民群众民生福祉。
五是创新普法模式,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以“小案大道理”系列报道开展民生案件普法,推送民生案例280余件,阅读量超300万。全省法院开展民生普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300余场,三级法院同日联动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并发布典型案例。同月集中开展高额彩礼治理宣传活动,湘西凤凰法院在县政府组织的百对新人集体婚礼上,开展抵制高额彩礼普法,助力婚俗改革。
各位记者朋友,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和构建社会和谐,一直是司法审判的不懈追求和根本目标。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树牢为民理念,抓实为民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谢谢大家!
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文身“刺痛”未成年人,服务经营者依法应担责——张某诉某刺青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5岁的张某经其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纹了两个图案。2022年3月,张某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此后,工作室经常往他身上文身,张某几乎全身都有文身。张某认为刺青工作室给当时属于未成年人的自己文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且对今后的就业及前途均会产生直接影响,要求工作室消除文身,并对其予以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刺青工作室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刺青工作室处文身时不满16周岁,第一次文身时更是只有15岁左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张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刺青工作室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刺青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文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同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文身服务提供者更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案例二 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高额彩礼”可酌情返还——阳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阳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某给付阳某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在广东务工,阳某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某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阳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张某转给阳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张某与阳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某提起,张某对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某也未举证证明。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三 签订“生死无关”家庭协议逃避赡养义务的,将丧失继承权——朱二诉朱大继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与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朱大、朱二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2018年2月,朱二与王某发生争吵。当天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因朱二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朱二从此时开始没有履行对母亲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亦怠于对母亲送终,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朱二的诉讼请求。朱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王某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未对其母亲有所照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其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弘扬,人民法院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案例四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网络黑手被判刑——吴某全、吴某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吴某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微信号以及配套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后将以上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出售给下线,并从中获利。吴某全通过USDT虚拟币账户及其妻子易某华的支付宝账户接收买卖微信号的款项。2023年4月,吴某全雇佣吴某林为其买卖微信号。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易某华支付宝接收人民币460000余元,吴某全虚拟币账户接收USDT虚拟币26630.874067枚,折合人民币185444元。吴某全从中获利约150000元,吴某林从中获利38000元。2023年7月,吴某全、吴某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4年1月,当地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全、吴某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吴某全情节特别严重,吴某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全具有主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吴某林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及赔偿金等情节。结合吴某全、吴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判处吴某全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被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其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4年4月,吴某林主动在正义网对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内容,主要用于精准标记和识别,即将某一特定个体从群体中区别出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的流通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个人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在信息网络犯罪猖獗的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极易导致大量公民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陷入被诈骗的境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切实发挥了刑法惩戒犯罪和教育指引的作用。
案例五 员工自愿加班受伤,符合“三工”要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某家具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家具制造公司从事木工,2020年9月加班期间,在公司车间操作出榫机时,右手被锯片锯伤。田某呼救后,同事赶到事故现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手皮肤缺损;2.右4-5指缺失;3.右拇指指间关节、中指指间关节脱位;4.右1-3指指骨骨折;5.右1-3指血管神经屈肌腱缺损。2021年7月,田某向该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0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田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家具公司不服,认为并非公司强制加班,系田某自愿加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自愿加班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家具制造公司获取了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劳动者虽系出于自愿加班,但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未明确制止加班行为,故该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且其受伤亦是因操作出榫机导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此,该加班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加班的地点属于单位车间的工作场所,受伤的原因系从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劳动者出于责任心考量,在单位没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为了完成当日工作或者为第二天工作的预备而自愿进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即使未经单位安排,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救治,及时救治和疗愈工伤,减少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通过个案的裁判,推动整个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案例六 “考后改分”电话诈骗,诈骗人直接入刑——肖某、邓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底至8月初,管某(已另案处理)伙同邓某、肖某等人在其家中以“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电话诈骗。管某事先购买好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将考生信息、QQ号、手机等分配给邓某、肖某。邓某、肖某用QQ号和考生聊天,通过提供免费查分的服务,向考生发送虚假的“不合格”分数截图,诱导考生改分,并以“改分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考生转账至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管某负责日常的开支,并许诺给邓某、肖某实施诈骗金额的25%作为好处费。邓某、肖某在参与诈骗期间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27800元,邓某获利2000元。2022年8月,肖某、邓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11月,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肖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邓某、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发送“在线查分”、“考后改分”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诈骗人抓住考生关心考试成绩、急于拿取资格证书的心理,通过群发短信、微信聊天虚假宣传自己有渠道提供查分、改分服务,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致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通过本案的裁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规定的各类资格考试,应认准官方指定的查询方式、查分网址,通过官方网站并依据其指引查询分数,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来源不明的短信或电话广告,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七 “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可减责——何某诉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龚某系邻居关系。2023年5月1日,龚某驾车前往A地,何某便乘车一同前往。返程途中因倒车时车辆发生颠簸,导致副驾驶乘客何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何某腰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左侧椎弓板及棘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何某遂将龚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8825.62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驾驶的车辆系私家用车,非营运车辆,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龚某与何某系邻居关系,龚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何某,龚某与何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该案中,龚某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其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在依法认定何某的经济损失后,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何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龚某对何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因龚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再由龚某承担20921.0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但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故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人民法院支持减免责任,弘扬了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美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有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案例八 对“失地农民”保障设置地域差别,责令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株洲某组民委员会诉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株洲某村组135人因城镇发展需要被征地,失去绝大部分土地。之后,该组民多次向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22年7月,当地自然资源局根据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答复,认定该村组不属于县城规划区域内,暂不符合县城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条件,不同意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畴。组民委员会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政府制定的规范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限定为县城规划区域内和高新区(一区两园)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系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设置地域差别,进行范围缩限,将部分上位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的保障对象排除在外,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故在本案中不应予以适用。株洲某村组135人已因征地失去绝大部分土地,符合法律、省、市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故判决确认该地自然资源局未对村组被征地农民履行社会保障审核职责违法,并责令二个月内对该村组被征地农民履行社会保障审核职责。
【典型意义】
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是国家基本政策,作为地方政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本案地方政府违反《社会保险法》,违背省、市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设置地域差别,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指正。且在判决作出后,审理法院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了相关司法建议,指出问题的同时,对制定出符合当地县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建议,对于指导政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 互助组织违法销售保险产品,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肖某诉黄某、广西某农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黄某驾驶拖拉机与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肖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肖某43009.6元的损失。黄某为所驾拖拉机在广西某农机公司购买了“农机互助宝”服务,支付费用1200元。广西某农机公司在”农机互助宝”中使用有“电子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等字样。事故发生后,因广西某农机公司拒赔,肖某起诉黄某、广西某农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查,广西某农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险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未包含保险销售业务。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农机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不属于保险公司,黄某所购买的“农机互助宝”非交强险。黄某虽没有投保交强险,但为该拖拉机在广西某农机公司购买了“农机互助宝”。广西某农机公司无保险销售资质,却在该“农机互助宝”中使用有“电子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费”“保险人”等字样,且“保险单”上加盖有“广西农保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承保业务专用章”,足以使黄某产生其向合法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认识。因此,广西某农机公司不能因无保险销售资质而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其应当依据“农机互助宝”合同中与交强险相同的保险赔偿限额在该案中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广西某农机公司在“农机互助宝”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某26675元。
【典型意义】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且需在保险许可证系统中进行登记。广西某农机公司名称中无“相互”或“互助”字样,无保险销售资格,违反了保险经营限制。“农机互助宝”合同上无正规持牌保险机构承保,广西某农机公司存在仿冒保险合同,违法销售保险行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案综合互助组织违法销售保险产品和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判令互助组织比照合法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等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杜绝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个案裁判倡导互助组织合法、诚信经营,有利彰显“小案释大义”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案例十 变“强制执行”为“协调执行”,16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全部执行到位——46名农民工与刘某劳务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包工头刘某,邀请当地的46名农民工到湘潭一楼盘务工,项目总包单位是某集团建设公司。当年九月,刘某所承包的工程任务完工,虽与某集团建设公司结算,但该建设公司未能从开发商处拿到工程款,无力支付工程尾款16万余元,导致刘某拖欠农民工工资2000-5000元/人不等。46名农民工集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刘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法院诉前调解,刘某与农民工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履行,工资最迟在2024年4月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仍然无力支付工程款,46名农民工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某集团建设公司与包工头资金不足,但他们最终的资金来源都是开发商,遂召集开发商、某集团建设公司、包工头刘某三方进行协调,由开发商拿出一套房屋抵偿某集团建设公司的部分工程款,某集团建设公司则将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给包工头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经过两轮拍卖,房屋最终成交,所得价款,远超农民工工资总额,46人全额受偿,并抢在8月底全部发放完毕,让农民工子女顺利入学。
【典型意义】
农民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工作强度大,收入低,而且其收入,往往与子女入学、老人就医等特定事项紧密相连。若采取传统的执行方式,即向某集团建设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包工头的应得工程款,然后分配给农民工。一则某集团建设公司在短时间内无钱支付给包工头,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仅没有积极效果,甚至反而成了某集团建设公司不及时向包工头付款的借口,二则等待时间过长,无法解决农民工迫切的资金使用需求。因农民工本身与某集团建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需要等待某集团建设公司有钱或者等待包工头与某集团建设公司进行诉讼后,才能冻结某集团建设公司的账户,甚至需要继续等待某集团建设公司与开发商进行诉讼,多重诉讼的结果,更是遥遥无期的等待。本案通过司法的主动作为,实现在短时间内,为农民工兑现工资,解决其实际需求,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情况介绍
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孙元清
本次发布的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民基本权益、婚姻继承、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紧密相关,意在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守信、孝亲敬老、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下面我重点介绍三个案例:
一、案例一,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中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医美的服务机构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案的处理正好契合了该规定。从法律层面看,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社会层面看,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案例二,涉及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彩礼返还。本案系适用彩礼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的涉彩礼纠纷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裁判基于双方已登记结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过错等考量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三、案例三,涉及继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体现继承制度权利义务的统一。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案例三中,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王某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对母亲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其他典型案例,请各位媒体朋友一并关注,我在此不再一一介绍了。谢谢大家!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李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湖南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突出抓好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打击治理,落实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综合运用刑罚、禁止令、禁业规定等手段,严审快判,形成威慑效应。如湖南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的通知》,明确对教职员工等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我们还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未成年人重点行业、场所、群体的监管漏洞和问题线索,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多方联动,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责任落实落细。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积极开展判后回访、跟踪帮教等工作,预防再次犯罪。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视情开展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措施,彰显司法关怀。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打击和整治并重,治罪和治理相结合,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继续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花开”。
执行保障民生工作情况
湖南高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 李波
执行局负责人回答:民生问题无小事。今年以来,在省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着力做到“三个三”,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一是运用三项创新,破解执行难题。创新查人找物方式。针对被执行人难寻的问题,创新大数据深挖找人机制,利用水电燃气、外卖、快递、网购等平台,多渠道信息比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取得较好效果。创新“村部吹哨 被执行人报到”模式。针对广大农村地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外出较少、活动局限的特点,推广“村部(社区)吹哨、被执行人报到”机制,发挥村部(社区)熟人熟事优势协助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创新OTO互动机制。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与当事人两端沟通不畅的问题,创新“OTO”(Online To Offline)互动模式,推动部分法院主动公布执行团队微信号,申请执行人在线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团队线下核查、处理,然后在线上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实现双向互动的闭环沟通。
二是突出三个结合,提升执行成效。与打击拒执紧密结合。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雷霆”专项行动和“打击拒执犯罪集中宣判周”活动,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截至目前,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381件,同比上升69.3%。与司法救助紧密结合。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纳入社会保障、重点帮扶的范围。与执行公开紧密结合。强化智慧执行应用,开展“执行开放日”主题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增进当事人了解执行、理解执行。
三是强化三大举措,兑现胜诉权益。强化专项行动。将5万元以下小额涉民生执行纳入“湘执利剑2024”“执行局长在执行 代表委员看执行”“涉民生专项执行”等行动的攻坚重点,执结一大批涉民生案件,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强化财产处置。举办“双十一湘法网拍周”活动,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拍卖环节“零佣金、全公开”,提升财产处置的知晓度和溢价率。强化案款发放。对社会公开承诺:无法定事由的,执行案款到账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并对外公布全省各市州案款发放监督举报电话。组织各地开展“执行案款集中兑现月”“农民工工资兑现大会”等活动,将真金白银及时发放到胜诉当事人手中。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8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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