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美丽湖南建设新闻发布词
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美丽湖南建设新闻发布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郭正怀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湖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嘱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大局“五项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法徽红守护潇湘生态绿,厚植生态环境优势,奋力书写推进绿色发展司法答卷。湖南法院3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交流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部署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
2024年1-11月,全省法院依法高质量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617件。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跨域倾倒、非法采矿、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共计办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957件,判处刑罚1360人。舒某等6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提起公益诉讼,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同时6人还需连带赔偿受损古文化遗址的修复费用,警示、震慑了民间盗墓活动,体现了湖南法院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
二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司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依法审结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44件。其中,贯彻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依法审结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9件。朱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中,朱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约23万立方米,对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严厉打击跨地区的污染环境行为,充分体现湖南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美丽湖南生态环境的决心。
三是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惩治篡改监测数据、环评造假、逃避生态监管和查处的违法行为,办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216件。某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被诉行政机关主动接受、认真履行生效判决,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案充分发挥了湖南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损害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生态损害赔偿,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省高院、长沙中院先后联合长沙开福区法院、长沙天心区法院在雨花区绿心中央公园、天心区兴马洲等地开展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生态修复执行系列行动;湘潭湘乡市法院、娄底娄星区法院督促被告人购买鲢鱼等适合湘江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苗进行投放,以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助推生态修复治理。
二是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建设。湖南法院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坚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的生态环境地理实际,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融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形成共抓大保护合力。岳阳法院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使用(野生动物救助)基地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邵阳城步南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永州蓝山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益阳六步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郴州东江湖水生态修复基地等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利用基地积极开展常态化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开展野生动物食物补给等公益活动。该做法实现修复赔偿资金有效利用,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也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当事人实行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生动物救助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提供场所。
三是探索创新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使用模式。湖南法院深入调研总结各地法院与相关单位先行先试的有益经验,积极创新资金专款专用的使用方式和途径,提高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优先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例如:岳阳中院创新探索以项目制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使用模式,集体审议通过5个生态环境公益项目申请,设立野生动物救助、增殖放流等4个资金使用基地,通过野生动物食物补给等公益资金使用项目,缓解了2022年以来洞庭湖极端干旱气候对野生动物生存带来的严峻考验,提升洞庭湖野生麋鹿种群、小天鹅及其他野生动物的存活率,确保野生动物种群良性发展,对洞庭湖湿地生态链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坚持协同联动,凝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跨区域环保司法协作联动。2024年6月5日,长江中游三省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在长沙召开,湘鄂赣三省高院院长共同签订《关于加强区域司法协作 服务保障长江中游三省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长江中游三省司法协作典型案事例》,合力构建长江中游地区司法协作发展新平台,助力“守护好一江碧水”。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韶山签署《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建立生态绿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推动长株潭绿心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怀化中院与黔东南州等三省五地中院签署跨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协议,确立“共饮一江水、齐抓共保护”等司法协作原则,形成了“左右岸协同、上下游联动”的流域协作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二是加强跨部门环保协作联动。省高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共同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等专项文件,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高院与省自然资源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与优势,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坚决遏制、严肃惩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自然资源保护与监管的强大合力。岳阳法院会同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为平江县树龄分别为2000余年、200余年的一级、三级古樟树颁布《司法保护令》,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活化石”,持续拓宽环境司法保护范围。
三是不断加大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牢牢抓住“6·5世界环境日”和“8·15全国生态日”等宣传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庭审、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大道理”,力争“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进一步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共识。
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同志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湖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殷切嘱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湖南法院优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橘子洲司法保护基地)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修复基地
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四、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城步县人民法院南山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
五、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安化县人民法院“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蓝山县人民法院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七、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洪江市人民法院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基地
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桑植县人民法院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九、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资兴市人民法院东江湖水生态修复基地
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龙山县人民法院八面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橘子洲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长沙·橘子洲头绿色宣言》《长株潭生态绿心宣言》,强化统筹湘江流域生态资源,形成生态保护合力,长沙中院在省高院的精心指导下,依据橘子洲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地位优势和现实需要,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于2022年3月11日在长沙橘子洲景区设立“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该基地由长沙中院运营管理,是长沙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打造集生态司法保护、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传、生态文化推广于一体的司法保护平台,也是长沙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对外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窗口。
【运行成效】
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以“普法宣传+修复实践”为运营模式,积极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单位协同配合,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和环保普法宣传活动。截至目前,已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场,向游客发放环保宣传资料1万余份;开展增殖放流活动5场,累计投放鱼尾200万尾,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挥了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作用。长沙中院构建和完善“1+2+N”一体化生态保护基地模式,沿湘江流域,以橘子洲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中心,往北联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修复基地,往南联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该做法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充分肯定。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修复基地
【基本情况】
湘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2017年10月,经省高院批复同意,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成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着力加强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2021年6月4日,经省高院、长沙中院指导,开福区法院在湘江开福河段江边设立集“生态司法保护、巡回审判、劳务代偿、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修复基地。基地位于湘江与浏阳河交汇处,西临湘江,南依浏阳河,东靠湘江世纪城,北抵捞刀河,占地百余亩,分为巡回审判点、增殖放流点、劳务代偿点等三大区域。基地内设有湖南首个公益放流站。
【运行成效】
基地由开福区法院、开福区检察院、开福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单位共同管理。各单位联动协作充分利用各重要时间节点,在基地内广泛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和环保普法宣传活动,得到了市民群众的支持和肯定。2024年6月6日,开福区法院、开福区检察院、开福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多家单位在基地内设立“湖南长沙公益放流站”,作为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和科学放流的重要平台,致力于教育引导市民群众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自基地设立以来,各单位坚持“请进来+走出去”,通过“案例普法+法律宣讲+亲身放鱼”等形式,开展普法宣讲、增殖放流、巡回审判活动30余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学生等参与环保活动1万人次,向湘江流域投放鱼苗200万余尾,组织、督促100多名环境侵权行为人完成“义务巡江”“野生动物保护宣讲”活动,发放环保宣传资料2万余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氛围,增强了社会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环保意识。
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省高院、长沙中院、天心区法院在兴马洲社区设立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基地主要有四大功能:(一)宣传基地。与天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南托街道强力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二)科研基地。通过对基地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深入了解,研究如何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三)生态修复基地。设立专项账户,利用单位自筹、专项拨付等资金,在基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四)审判实践基地。通过在基地开展巡回审判,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作用,拓展生态司法社会效果。
【运行成效】
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以来,天心区法院与天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天心区南托街道通过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天心区法院在基地办公室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同时,在基地常态化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法治宣传等活动,通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更好地保护长株潭生态绿心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2024年3月21日,第十二个“世界森林日”,省高院、长沙中院指导天心区法院,在天心区南托街道兴马洲基地办公室开展“植树造绿,共绘绿心”系列活动。面向绿心地区学生开展“大手牵小手,共绘绿心园”主题绘画及植树造绿活动,以实际行动为“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城步县人民法院南山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批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之一,涉及一省二市四县,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拥有罕见的山顶湿地,为东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通道的驿站,是中亚热带森林草地湿地复合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2023年,城步法院在邵阳中院的指导,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城步检察院的协助下,设立南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基地集生态修复、司法宣教及修复实践为一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窗口,人民法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
【运行成效】
南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湖南南山国家森林公园共同管理,并共同制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办案机制》、《司法保护基地工作制度》、《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工作职责》等规范性文件。基地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实现对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协同治理,形成“一处违法、多地联动、共同打击”的强大合力。同时通过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鸟类放飞等生态修复活动以及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等活动,增强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基地建成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等单位在丹口镇开展 “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联合行动”,现场投放鱼苗2.5万余尾。2024年6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托基地巡回审判功能,在湖南南山国家森林南山牧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审理一案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如今,城步的山川更加翠绿,河流更加清澈,珍稀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美丽的自然风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生态红利不断释放,为城步苗族自治县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安化县人民法院“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湖南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安化县西北部,地处湘西山地雪峰山北麓,总面积14239公顷,森林覆盖率92.89%,植物和动物资源丰富,是雪峰山山地植被小区的代表和我国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一处重要的生物基因库。为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益阳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于2022年5月6日挂牌设立益阳法院“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协同打造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法治教育宣传为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发挥引领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效应。
【运行成效】
司法保护基地成立了共建领导小组,具备四大功能,即科研基地、宣传基地、生态修复基地、审判实践基地。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以来,益阳法院围绕四大功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益阳中院、安化法院组织干警在巡山护林员的带领下,走进保护区开展巡山工作,了解物种多样性保护情况。定期梳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制作成宣传展板,在基地巡回展出,向群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车载法庭”走进田间地头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积极与共建单位联合开展3.12植树活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增殖放流鱼苗3万余尾,放生画眉鸟14只、石蛙59只。开展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变为“普法课堂”,零距离以案释法,强化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蓝山县人民法院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生态保护合力,2023年6月,永州中院与蓝山法院联合设立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紧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需求,以司法力量守护优美环境。该基地位于湘江源头——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内,是全球候鸟9条主要迁徙通道之一,素有“千年鸟道”之称。境内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2种,二级保护植物46种,省重点保护植物16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12种。
【运行成效】
永州蓝山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动实践,是履行环境审判职能、宣传环境保护理念的重要举措。基地设立以来,永州两级法院持续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审结了环境资源案件206件、猎杀野生动物案件25件,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环境修复金等费用1162万元,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态度。永州两级法院以该基地为基础,设立候鸟观测站,联合公安、林业等部门共同执法,收集涉捕猎候鸟案件线索22条,与长沙中院等湘江流域6家法院签订《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有效构建纵向联动与横向协调的一体化保护机制。基地建立以来,永州两级法院利用基地丰富的生态保护工作经验和资料,在基地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专题法治宣传或巡回法庭庭审16次,向周边民众、游客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册,印发专题布告4期1.2万份,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治意识,涌现“全城熄灯为候鸟让行”的佳话。
七、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洪江市人民法院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湖南洪江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怀化洪江市托口镇境内,公园内的清江湖是沅江上游及湘西南最大的人工湖,是典型亚热带生物多样型保护区,对长江流域水土保质、水源涵养及作为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提升清江湖生态司法保护实效,2024年6月3日,怀化中院、洪江市法院在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基地涵盖“一庭一园四区”,即环资审判专业法庭(托口法庭)、清江湖国家湿地公园和清江湖生物多样性宣教区、水文化宣教区、增殖放流区、青少年环保法治研学区。
【运行成效】
基地设立以来,充分发挥“一庭一园四区”的环资案件审理、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文化传播、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形成了预防、审判、修复、共治“四位一体”系统保护模式,有力促进了清江湖生态保护与利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托口法庭“三审合一”审结各类环资案件140件,判处生态修复赔偿金149万元,督促被告人投放19000余尾鱼苗,形成了“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深化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联合七部门建立生态环保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联合湘黔四地法院签署《环清江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大力开展“水上清库”等行动,全面叫停野生鱼类交易,有效助推了生态综合治理。建成了全省法院首个青少年环保法治研学营地,先后举办巡回审判4场,发布环资审判典型案例13个,印发环保法律资料2000余份,接待1000余名青少年学生走进基地开展模拟法庭、宪法宣誓等法治体验活动。基地的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郝明金,中央第五生态环保督察组副组长翟青等领导的充分肯定。“三字诀”环资审判工作法获湖南高院推介,环保法治宣传工作得到中国网、《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推介。
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桑植县人民法院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与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天平山建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野生动物救助)。该自然保护区系我国首批、湖南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国内外誉为“世界罕见的物种基因库”、“天然博物馆”,总面积2万公顷,木材蓄积量11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3.4%,拥有国家重点保护和珍贵濒危动物共15目28科86种。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位于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湖南省桑植县的北部边陲,是桑植县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桑植县人民法院通过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机制,打造集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方案设计、修复过程监督、修复成效评估及生态法治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运行成效】
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野生动物救助)基地是用好用活生态修复资金、共同打造生态保护“法院+”模式的司法实践。桑植县人民法院于基地建立后审理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中,多名被告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共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83503元,并与湖南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协议书》。基地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救助野生动物10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红腹角雉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隼雕1只、红腹锦鸡4只,“三有”环颈雉4只。除此之外,还采购8套视频监控及8套野生追踪器、修缮2公里机垦道路、添置野生动物救治药品和器具等,进一步改善了野生动物救助基地的救助条件。2024年11月27日,基地对救助的白腹隼雕进行放归,并对白腹隼雕安装追踪器进行实时监测。基地的设立保护了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效果,让环境审判工作不止于审判,以司法之剑守护红色桑植“绿色家底”。
九、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资兴市人民法院东江湖水生态修复基地
【基本情况】
东江湖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南部,流域面积4719平方公里,水面面积160平方公里,正常蓄水81.2亿立方米,是湘江、珠江、赣江三江之源,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华南和中南地区的重要森林、湿地生物基因库,是湖南两型社会建设战略水源地。为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东江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2018年3月,资兴法院联合资兴检察院、资兴公安在资兴水产良种场设立东江湖水生态修复基地,法院、检察院、林业、森林公安、渔政等部门联合发力,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形成生态修复合力,共同修复受损生态资源,为生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运行成效】
落实“预防+审判+惩治+修复”的环资审判机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理环资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督促被告人采取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救济措施,激发其履行修复责任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中,判令被告以劳务代偿方式支付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开展涉东江湖流域环资案件巡回审判,近年来共开展巡回审判30次,600余人旁听庭审。巡回审理的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依托基地开展法治宣传,在世界环境日增殖放流,依法使用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放流适宜鱼苗20万尾,达到“以鱼净水、以鱼养水”的效果,同时对现场群众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构建生态修复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的信息共享,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通过跟踪回访落实执行效果,形成“专业化司法保护+恢复性生态修复+社会化综合治理”的长效修复模式。累计种植林木300亩,投放鱼苗价值70多万元,收到修复资金285.27万元,实现“异地补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效果。
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龙山县人民法院八面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
【基本情况】
龙山县八面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地处亚洲最大的桌山——总面积约52平方公里的八面山景区内。该基地由湘西中院和龙山法院联合挂牌成立,是湘西州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基地以八面山原生生态环境为依托,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成果展示、司法案例宣传、生态法制教育、生态修复成果展示、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多功能为一体,同步设立龙山县八面山巡回审判联络点。龙山法院自1999年设立旅游巡回法庭以来,始终致力于将司法服务融入地方发展,此次实践基地的设立,是龙山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延伸的重要举措,旨在为美丽龙山、美丽湘西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运行成效】
八面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运行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一是创新审判机制,设立基地审判联络点,司法职能延伸至生态保护前沿,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二是强化司法震慑,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以典型案例深化以案释法效果;三是构建协作体系,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定期邀请各界代表参与案件审理研讨;四是创新普法模式,打造特色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新媒体宣传,提升普法实效;五是推进生态修复,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措施,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共赢。湘西法院将以基地为核心,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强化恢复性司法实践,推动生态法治宣传精准覆盖,努力为美丽湖南、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12日发布)
一、申请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二、朱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三、湖南某冶金公司与娄底某村委会及该村委会下辖七个组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纠纷一案
四、某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五、舒某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申请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长沙市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放至浏阳河。经深入调查发现,湖南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掩护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查处的违法行为;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致使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逃避环保部门监管;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商,指导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铺设暗管、拔出地埋式排污管道三通管,通过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浏阳河。经鉴定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482401.75元,鉴定费用285000元,共计5767401.75元。2023年11月1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上述4家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赔偿义务人按比例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赔偿协议签订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上网公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据此,裁定确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案主体多,赔偿金额大。在案件调查中,各部门加强联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与该公司非法排放废水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决定采取“一案四查”形式同时对四个赔偿义务人进行查处。该案在追究污染行为主体责任的同时,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过错明显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机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了赔偿协议、修复方案,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各赔偿义务人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5份,督促整治,得到积极回应。
案例二:朱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子金组的土地用作渣土填埋。后彭某出资1.2万元借名入股。2020年底,经齐某联系,郭某阳、郭某同意为朱某倾倒固体废物垃圾提供场地,费用为每车400元至470元。朱某安排黄某、王某分别负责长沙、湘潭的路面“安全”工作,自行将莫某等人在长沙非法设立的垃圾中转站的有害垃圾运送并倾倒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子金组。2022年4月,朱某、黄某等人通过段某联系上刘某、童某。朱某、段某、贺某等人继续组织车队,采取相同方式从长沙拖运有害固体废物至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建设村泰山组的非法倾倒点进行掩埋,处置费用为500元/车。经专业评估论证,朱某等人共非法倾倒有害固体废物23万立方米,获利115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2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400余万元。案发后,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赃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35万元;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共计395.762万元。
【裁判结果】
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黄某、郭某阳、郭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分别判处一至四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95万余元。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跨长沙、湘潭两地的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是历届省委、省政府接力推动的重大战略,承载着全省特别是长株潭三市人民多年的夙愿。而长株潭绿心中央公园、生态绿道、湖湘绿厅是长株潭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服务中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从严定罪量刑的同时,判令犯罪分子承担生态修费用,是助力长株潭绿心建设的重要举措。朱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约23万立方米,对周边大气、土壤、地表水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理应依法打击。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切实保护长株潭绿心的坚强决心。
案例三:湖南某冶金公司与娄底某村委会及该村委会下辖七个组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冶金公司从事冶金炉料等产品生产,附近村民饱受生产噪音侵扰。经相关机构检测,生产时的噪音超标属实,娄底某村委会下辖七个组共计千余人起诉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要求湖南某冶金公司赔偿八百万元。为能妥善化解该纠纷,娄星法院联合村委会所在办事处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湖南某冶金公司认识到问题所在,积极购买降噪设备,解决了污染源问题,但双方就过往损失的认定及赔偿金额问题存在较大差距,经法院与办事处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湖南某冶金公司赔偿村民517000元,双方还就其他后续事宜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后经申请在娄星区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湖南某冶金公司也将款项支付到位。
【裁判结果】
娄星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冶金公司与申请人娄底某村委会及该村委会下辖七个组全体村民于2024年2月5日经娄星区黄泥塘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有效,并及时作出了确认裁定。
【典型意义】
司法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亦非最佳途径,针对涉群体性纠纷、影响较为深远的纠纷,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协调、共同处理,真正做到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娄星区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并非简单立案并一判了之,在立案前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参与诉前调解,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维护了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及时进行了设备更新,彻底解决了污染源问题,为纠纷的最终调解奠定了基础。
案例四:某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澧县某镇村民陈某某提出建房申请,拟用地面积129.6平方米。2017年6月26日,澧县某镇政府为其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129.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019年12月底,案涉房屋修建完成,实际建房占地面积56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2023年3月29日,某镇政府向陈某某之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性质。2023年7月25日,澧县检察院对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陈某某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房的违法行为。某镇政府对澧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及时进行了回复。此后,澧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时发现,陈某某违法建房位置仍未恢复原状,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某镇政府对陈某某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行为人陈某某新建房屋位置属水源保护地,占用地类为林地,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了森林资源及水源地生态环境。某镇政府对陈某某的建房申请未认真审核即审批发放《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对陈某某在建房过程中未尽监管巡查职责,从而导致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建房,且未及时制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年底建成。公益诉讼起诉人澧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职责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给某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在收到该检察建议后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对案涉违法建房行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某镇政府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当认定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限期对陈某某违法建房的行为全面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澧县某镇某水库旁边,2017年归公益林管理,2020年为国家级公益林,2021年划入湖南澧州涔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属保育区。案涉新建房屋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林地,破坏了森林资源以及水源地生态环境,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表示将克服困难,抓紧时间履职尽责,主动接受、认真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并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案的处理秉持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对引导行政机关规范用权、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舒某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听闻芷江县某村有一座年代久远的古塔塔基下可能埋藏有银元、铜钱等古物件,遂邀约被告人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前去挖掘,刘某又邀约了被告人丁某乙前往。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刘某、丁某甲、孙某、何某携带锄头、撬棍、金属探测器等工具,乘坐丁某乙驾驶的小汽车来到古塔处,6人共同使用锄头、撬棍等工具撬、挖古塔塔基,后被当地村民柯某等人发现并制止,6人随即逃离现场,途中被人拦下并报警后,自愿就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当天下午6时许,接到村民报警的芷江县公安民警迅速将舒某等6人查获,并从乘坐车辆的后备厢查获金属探测仪、锄头等作案工具,6人对盗掘古塔塔基的行为均供认不讳。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评估,案涉古塔塔基为一处古文化遗址,建设时间为明清时期。舒某等6人在其中一处盗洞中进行盗掘,对古塔塔基遗存已造成彻底性破坏,该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受到损害。后湘西自治州乾程文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现场勘测并编制了修缮方案,又经广东恒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算审核,审定该古文化遗址修复费用为34186.54元。
【裁判结果】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名被告人虽中止了盗掘行为,但已造成古文物彻底性破坏,故6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犯罪既遂。鉴于该古塔塔基处原有的盗洞已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了不同程度损毁,且6名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古文化遗址的费用,依法可认定为情节较轻。6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文物资源,影响文物的完整性,对文物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舒某等6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3000元至2000元罚金不等。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舒某等6人连带赔偿用于修复受损的古文化遗址的修复费用34186.54元。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古建筑、古遗址作为文化遗产的珍贵部分,不仅代表了历史的积淀,更显现出深厚的文化价值,它们是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了解过去、传承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舒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对古塔塔基遗址造成彻底性破坏,严重破坏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掘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修复费用,促进古文化遗址的及时修复。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摄民间盗掘古文化遗址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7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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