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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遗产处理后又反悔放弃继承权的,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亲属以书面形式放弃房屋继承权,房屋过户后,又反悔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法院是否支持?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李某某突发疾病去世。2023年5月,享有李某某财产继承权的其母张某某、其妻向某某、其子李某1、其女李某2签订一份家庭协议,载明李某某名下的房屋由其女李某2继承,其他人自愿放弃继承权。此后,张某某与向某某就其他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并就其他可继承财产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房屋为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向某某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享有份额理应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但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已就房屋继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家庭协议明确由其女李某2继承,其余3名放弃继承权人并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房屋已经法定程序变更登记至李某2名下。

  综上,对原告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不予支持,而其他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最终判决被告向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83185.7元。

  法官说法

  放弃遗产继承,实质是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因此,决定放弃继承不可儿戏,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作出决定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3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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