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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部署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省司法厅起草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对全省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助力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此次清理范围包括省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清理。规章和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通知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应当宣布失效、应当予以修改、应当予以保留的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专班,按照清理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落实清理责任,倒排时间表,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制发文件公布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21年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省司法厅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适时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在国家和我省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1/06/07/0300972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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