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司〔2024〕2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
(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
(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事件调查,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研、论证、座谈,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行政执法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活动;
(二)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企业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供监督线索;
(五)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司法行政部门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课题研究、案卷评查、专家论证、授课等可以领取劳务费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相关规定的,不支付工作报酬。
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意外受伤的,由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严格保守在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不得作出其他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与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联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三年为一任期,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
本规定印发之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原任期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提前解聘:
(一)发现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活动,连续两次拒绝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工作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纪律的;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岗位调整、退休、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或者不愿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由个人向聘任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前解聘。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个任期内适当增补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增补选聘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给予通报表扬;可以推荐优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有关培训授课、专家论证、调研研究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407/064a9723-6f90-4203-8ba7-7f6f11bb7d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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