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司〔2024〕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全方位规范罚款设定
1.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法律、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但未规定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设定罚款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2.科学设置罚款数额。设定罚款的数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管理需要、企业群众合理期待等相适应,参考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省份以及周边省份规定,促进过罚相当、公平合理。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事项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起草政府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从轻、减轻罚款的适用情形。
3.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行政处罚评估。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进行集中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要对本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
4.加大审查纠正力度。加大对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违法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以及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规定、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严格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罚款规定,认为不合法的,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
5.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重点对罚款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评估,需要进一步增加裁量阶次、细化各阶次的适用情形、调整处罚标准的尽快修改完善,也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从违法行为次数、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和当事人主体类型、主观态度、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改正情况等方面,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研究制定本系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为执法人员适用提供具体标准。
6.全流程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要在制定立案标准、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和审核标准、集体讨论范围、现场执法环节行为规范、罚款决定延期和分期履行等方面,进一步查缺补漏,建立闭环的执法流程规范,确保系统内执法标准相对统一、明确、可操作。
7.规范适用罚款过程中的行政措施。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有关行业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做到惩戒与纠正相结合,避免只罚不纠、一罚了之。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要坚持必要原则审慎决定,依法出具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作出后续处理,避免超范围、超时限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严禁违法处理相关物品。
8.全面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过检定并严格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供执法线索的,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将相关数据信息直接作为唯一证据使用。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行政机关于2024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行设置的监控设备进行清理,将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全面梳理汇总相关信息并开展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三、全方位强化罚款监督
9.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和考核评比指标进行全面梳理,涉及对行政执法任务量“下指标”“搞排名”“纳入考核评比”以及推荐、指定服务机构等内容的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严禁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研究优化管理措施,强化源头治理。
10.落实常态化监督措施。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罚款类信息统计分析、执法案件回访、企业群众诉求收集等方式,广泛汇集和统筹使用信息线索,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针对涉企罚款事项抽取案卷,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收集,定期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指导。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督办机制,对重大、敏感或者复杂罚款案件,按职责和程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或者由政府监督机构直接调查处理,对典型违法问题,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专题报告报本级党委、政府。
11.健全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等的信息共享,在对复议纠错案件分析研判基础上,就共性执法问题进行源头规范。强化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异常或者上升较快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全方位规范罚款收入管理。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407/ce9a776c-b30e-486f-87e4-54bd353ceef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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