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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印发《法治河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河北日报讯日前,省委印发《法治河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法治河北建设各项工作,根据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奋力推进新时代法治河北建设迈上新台阶

  河北地处京畿要地,肩负着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重要责任,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统一领导,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立法质量效率显著提升,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公正司法有力有效,执法监督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深入人心,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河北仍处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同时也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全省上下必须坚持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深刻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趋势、新挑战、新要求,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实际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平安河北、法治河北,有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服务全省“三六八九”工作思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决执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完善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河北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法治河北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法治河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经验做法,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河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提升法治河北建设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本、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河北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河北实际出发。立足省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内外法治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省委领导全面依法治省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全面依法治省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相适应,建成更高水平的法治河北。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遵守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

  (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持续开展全省干部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创新形式载体,全面提升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实效。加强宪法主题公园、广场等宣传阵地建设,增强西柏坡纪念馆、李大钊纪念馆、廊坊法治宣教中心等“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宪法宣传教育功能。

  三、完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规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保证规章质量。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畅通基层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的法治保障。围绕巩固提升“双创双服”、“三深化三提升”、“三创四建”活动成果,认真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三基”建设年活动,针对促进河北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法治需求,及时通过立法推动解决问题,保证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制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等急需的法规规章。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立法保障,及时清理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际规则不相符或相抵触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规规章。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健康河北、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规章制度。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规规章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针对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之间和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谋划、同步研究,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落实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任务。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规章政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机制,科学编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省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重大事项按法定程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加强设区市和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清单制度落实,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单、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优化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深入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规范管理。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落实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强化政府诚信示范作用,提升依法履职和履约践诺能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制度和政府信用评价制度,完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实现“一网、一门、一次”。不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名称、统一号码、统一标识,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全天候在线。推动基层服务便民化,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形成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体系。

  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标准,强化指标引领。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十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拓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成果。在乡镇和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配强配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各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坚持依法铁腕治污,创新科技执法手段,加强环保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加强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保障执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鼓励开发运用电子化自由裁量系统辅助裁量。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发布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源头防范,及时评估执法风险,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十三)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省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按照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推进中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理顺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进一步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作用,以办案为中心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检察监督能力,做优传统业务,做好新增职能,补强工作短板。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构建涉案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申诉工作,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扩大刑事案件通知辩护范围,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按照中央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和优化民事诉讼工作。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完善诉讼费减缓免、交退费办法的便民举措。不断拓宽和完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功能。全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加强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和教育帮扶质量。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区域分设、专业戒治、医教并重、有效衔接的戒毒工作体系,提升统一戒毒模式一体化、实体化、整体化运行实效。

  (十四)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制定实施全省“八五”普法规划,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持续深化法治市县示范创建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统筹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信访等基层资源力量,做实基层治理实战化平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国家立法,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暴力袭警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烈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探索建设区域性、综合性、创新性法务高地。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河北升级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五)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十六)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十七)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健全“办审定三分离”权力制约制衡机制,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重点执法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以县级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力度,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十八)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司法人员惩戒机制,推进司法人员惩戒工作。

  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和三级检察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实现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标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探索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看守所管理。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河北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九)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省级和市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全省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十)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工作,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建设。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开展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

  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办学层次,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学科相关专业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二十一)加快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落实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相关任务。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七、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二十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各项党内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不断完善我省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二十三)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

  (二十四)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法学会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智库和研究教育机构,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培育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党内法规学科教育,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紧紧围绕新时代全省工作大局,为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国家大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十五)服从服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自觉服从服务依法保障国防军队建设、“一国两制”、祖国统一和外交大局。参与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

  (二十六)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在党中央领导下,建立健全区域法治协同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区域法治协同新实践、新样板。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发展规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交通、产业、市场、人才服务、民生保障等重要协同领域立法。加强京津冀重点领域执法协同。支持完善京津冀司法协作机制。

  (二十七)加强雄安新区建设法治保障。在党中央领导下,立足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雄安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法治雄安。做好法治建设规划工作。推进雄安新区立法工作。做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立法与实施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建设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多元调处机制,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加强冬奥会筹办法治保障。全面贯彻“四个办奥”理念,依法实施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建设和支持组织赛事,依法服务保障冰雪运动普及、奥运经济发展。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在赛事举办期间推动开展京冀执法司法协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做好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十九)加强6个重点领域清理规范法治保障。持续巩固拓展违法违规圈占土地、违规违建项目、资源能源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矿山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6个重点领域清理规范成果,加强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和常态化监管,强化刚性约束,狠抓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增量。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大督导问责力度,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十)加强安全稳定法治保障。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矛盾风险,贯彻落实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矛盾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彻底解决,健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衔接配套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完善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深化“一案三查”和“六建”工作,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强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不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打击整治涉枪涉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未成年人和“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传销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深入推进开展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和“断卡”行动,着力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有效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筑牢“三道防线”,做好重大活动安保工作。

  (三十一)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治保障。强化公共卫生领域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修订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促进中医药发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爱国卫生、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方面法规规章。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报告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二)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全面执行外商投资法等涉外法律法规。支持我省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省的正当权益,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引导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涉外法治研究和成果运用。

  九、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十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

  (三十四)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确保全面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三十五)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推进河北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加强法学会组织体系建设,加强法学研究会建设,加强河北法治智库建设,健全法治智库专家参与重大决策机制。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燕山大学全面依法治省研究院等研究机构作用,深化全面依法治省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为建设法治河北提供学理支撑。办好《河北法学》杂志,提升我省法学研究水平。

  (三十六)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深入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全省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完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评估机制、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

  全省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各协调小组要健全完善统筹推动、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推进相关领域分工任务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1/07/12/030102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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