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新规,对“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要求!
7月22日,记者从佛山市司法局获悉,《佛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下称“新《规定》”)已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民告官”案件,此次出台新《规定》要求官员出庭应诉,而且一个行政机关在一年内“民告官”有5宗一审案件,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至少要出庭应诉两宗。新《规定》共有26条,近4千字,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结合佛山市行政应诉工作现状出台新《规定》
据介绍,佛山市于2004年制定《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下称“原《规定》”),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工作要求的不同,原《规则》在试行中已有部分内容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应诉工作开展。因此,佛山市司法局对佛山市行政应诉工作现状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起草今年这个新《规定》。
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6日发给五区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顺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政府、高明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顺德区司法局、三水区司法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佛山市司法局就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修改。
明确适用范围及行政机关应诉职责
新《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及行政机关的应诉职责,也就是说新《规定》只适用于佛山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其中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诉责任,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负责承办应诉事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佛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应诉工作。
结合佛山市工作开展实际,新《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新《规定》内容执行。
将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处理分为三类
同时,新《规定》规范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处理,应按照佛山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新《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将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处理分为三类。
一是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在涉诉行政行为中负责调查、取证和具体实施的。
例如由政府作出的取消行政许可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由该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承办具体应诉事务,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指导。
二是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决定部分承办应诉事务。
三是其他以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在无法按照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处理规则确定具体诉讼承办单位时,原则上由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承办应诉事务。但如案件内容涉及行政机关职责,或者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能够更好地完成应诉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结合当前佛山市镇街综合执法改革的工作实际,新《规定》明确以镇(街)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镇(街)确定行政应诉的承办机构。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求
此外,新《规定》还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实践,在第九条、第十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员、责任、出庭范围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涉及“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告行政机关本年度首宗开庭的一审“民告官”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同时还规定,一个行政机关的一审“民告官”案件在一年5宗以上的,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宗。
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
除上述外,新《规定》还规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新《规定》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的报告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
比如,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发生生效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生效裁判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被生效裁判责令予以补偿的等7种败诉行政案件的情况报告到佛山市司法行政机关。而且规定,在败诉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当年的第二年2月1日前报送。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368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