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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所大作用丨丈夫出轨后起诉离婚,还争女儿抚养权!司法所两周内成功调解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月22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获悉,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离婚纠纷,男方在出轨后与妻子感情破裂,还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而女方考虑到小孩,不愿离婚。

  在司法所介入调解后,该起离婚纠纷,前后不到两周就案结事了,庭所联调有何优势?

  男方出轨要求抚养女儿

  女方顾及小孩不愿离婚

  张某(男)和苏某(女)于2018年结婚,2019年生下一女,原本快乐幸福的一家,因张某出轨出现了隔阂,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感情破裂。

  去年8月,张某到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未成功。今年5月,法庭再次组织双方开庭,苏某庭上表示双方感情确实彻底破裂,但是考虑到小孩,她不愿意离婚。经综合评估,经办法官认为本案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并与共建的司法所充分沟通后,6月22日,将案件诉中委托司法所调解。

  天河区凤凰司法所接案后,迅速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苏某同意离婚并抚养女儿,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且每5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为了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经双方申请,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

  为何能两周内调解成功?

  庭所共建打破部门壁垒

  该案何以能高效调解?这源于今年4月,天河区凤凰法庭与凤凰司法所建立的庭所共建机制打破了部门壁垒,实现案件档案可互查、案件进度可互通、案件办理可互助,大大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凤凰司法所负责人介绍,去年底,张某和苏某曾到司法所申请调解,但是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关于确认身份关系类案件的调解,也不得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解决的案件,故司法所当时并没有受理。

  据悉,每年类似案件数量不在少数,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后,因为诉程长,期间又希望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但是受到了制度所限。庭所共建后,法庭对于适合诉前诉中调解的案件,可即时与司法所沟通,根据当事人意愿,法官可将案件移送司法所调解或者采取联调的方式,推进纠纷化解。

  以本案为例,张某去年8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期间法庭组织了双方庭前调解,第一次开庭已经排到今年的5月,即使法庭6月做出判决,案件也有可能因为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何时能结案还是一个未知数。

  今年6月,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最终同意法庭将案件委托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受理申请后,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最终由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前后用时不到两周就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结果更可控

  法律效力不打折

  凤凰司法所负责人介绍,本案中张某和苏某之所以选择通过和解方式处理离婚涉及的纠纷,也是考虑到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站在妻子苏某的角度,小孩这么小,判给丈夫张某的概率很低,可是如果判给自己,张某现有的工资性收入才4000元,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按对方月收入的20%-30%确定其应支付抚养费,即使按照最高比例,女儿每月的抚养费最多也只有1200元。虽然她表示男方有很多隐性收入,可是却没有证据,也很难得到法庭支持,那么还不如通过和解争取多点抚养费。

  张某心里也有一把秤,小孩这么小,判给自己的概率不高,女方不愿意离婚,法庭判处离婚概率不高。那么他急于想结束与女方的婚姻关系,通过和解的方式会更好。

  基于此,双方最终理性选择通过和解方式化解纠纷,虽然都做了让步,但是最终结果均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这种结果更加可控。

  据悉,类似抚养费支付的案件,因为支付期限较长,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因此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显得尤为重要。

  很多当事人担心调解的效力问题,在实务中,通过司法所调解签署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执行协议,另一方还要向法院起诉,再申请强制执行。庭所共建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双方可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同时申请远程司法确认,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368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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