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助力优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破产制度试点改革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要任务,是助力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但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为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探索多方联动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机制
让群众“少跑腿”
个人破产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
同时,为有效打通“数据壁垒”,减少信息“跑腿”时间,优化解决材料重复提交、信息重复填报等问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府院联动、部门联动,在全国率先建立常态化、高效率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机制,合力提高个人破产办理质效,促进优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探索制定《个人破产信息共享与公开清单》,明确相关单位就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基本信息、程序信息、重要法律文书以及相关限制、处罚等信息实行共享,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有章可循”。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相关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个人破产状态联合公示机制
确保在“阳光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个人破产制度要想行稳致远,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确保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为进一步强化个人破产社会监管,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恶意滥用,《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多平台联动的个人破产状态公示机制,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个人破产状态。若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
个人破产状态联动公示机制的建立,拓展了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合力,全方位、全流程加强对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倒逼债务人自觉加强诚信自律、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示平台获悉债务人个人破产状态和信用信息,从而提示和明确相关行为风险。
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
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在制度施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
△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
△落实国家有关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
下一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积极落实《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沟通联系,高效率推进个人破产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联动共享,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个人破产信息公开效果,助力深圳尽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496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