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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对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某,男,26岁,大专文化,就职于连平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该实业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开采与销售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可经营石材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露天开采建筑用辉绿岩。

  2013年7月10日,该实业公司与连平县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关于开采辉绿岩花岗岩合同》,与该村村民张某如、张某养签订《租赁某某坑开采辉绿岩、花岗岩石合同》,承包连平县某山场开采辉绿岩、花岗岩石,租用期限为三十年。

  2013年8月2日该实业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钟某林。2020年1月,该实业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后,公司聘任钟某光为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矿区财务工作,聘任被告人何某某为副总经理,负责矿区内部生产管理全面工作,并于2020年3月26日开会同意被告人何某某在办理好林地使用手续后安排施工建设,完善矿区相关设施。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指挥组织人员对山场坑口到石场道路进行加宽、拉直,并在矿区建设石料场、办公用房等设施,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连平县林业局鉴定,在被告人何某某管理期间,该实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108.89亩,林种为速生丰产林和一般用材林,损毁林木立木蓄积22.14立方米,造成他人经济损失6696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4日,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连检诉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连平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审阶段未自行委托辩护人,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辩护。2020年12月31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张永宏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1月4日到连平县人民法院阅卷,查阅起诉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该实业公司的营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命书、该公司开采项目的合同书及各类审批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2021年1月6日,承办律师到连平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何某某。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何某某是家中独子,与母亲相依为命。2020年1月起在连平县石场工作,任职该实业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石场内部全面工作,包括石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开采及日常管理。2020年3月份,某某坑开采的过程中,由于山场原有的道路过窄且多急弯,大型车辆无法通行,外加石场生产的石料无处堆放及石场达不到绿色矿山的生产要求,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司总经理何某涛提出拓宽道路、建设堆料场、污水处理系统及工棚的建议。公司会议通过该提议后,何某涛并要求另一副总经理巫某尽快办理林地使用手续。3月中旬到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对山场的道路进行了裁弯及清理塌方,并断断续续对道路进行拓宽且开始建造工棚。同年5月份,因为某某坑开采的工期较紧,被告人何某某又误以为巫某已经办妥林地使用手续,便吩咐场长王某安排人员开工建设堆料场及污水处理系统。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悔罪、认罪态度诚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合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了解到的情况,承办律师梳理了被告人何某某可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2021年1月13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实业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视频开庭)。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适用缓刑。首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其一时的错误认识,即误以为同事已办理好林地的使用审批手续,不具备恶意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其次,被告人多次表示后悔,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见被告人真诚悔罪。再次,被告人涉嫌犯罪类型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案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被告人家庭状况不好,是家中独子,需要照顾家人。被告人作为家庭的主心骨,对整个家庭的意义十分重大。被告人已经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的错误,基于宽严相济原则,希望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家庭因素等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月21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62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连平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0元;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服从连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于2021年2月1日生效。

  目前被告人何某某在连平县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一边积极工作,一边积极接受改造,做社会好公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较为鲜见的单位犯罪。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对单位犯罪有直接作用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在该实业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开发石场时,按照公司的会议决定,处理拓宽道路、建设堆料场、污水处理系统及工棚的工作,在公司未办理好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何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石场的开发事宜,是直接负责人,对公司的行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承办律师通过细致的阅卷和会见沟通,提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及家庭因素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其争取到缓刑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fyal/content/post_350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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