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作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晔作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张涛在说明中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省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拟定了《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审议。
贺晔在报告中表示,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修改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5个市州8个县(市、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第二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实施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及时启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在地方性法规中落实生育三孩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生育、养育、教育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张涛在说明中进一步阐述,《条例》原文共75条,《修正案草案》共修改原文23条、删除33条、新增7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9条。其中,关于优化生育政策,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明确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取消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删除征收社会抚养费、限制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张涛在说明中介绍了关于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明确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加强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新增托育机构监管的法律责任,规范托育服务。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为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修正案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有利于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xzlf/202109/t20210927_70588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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