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立法联系点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发挥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优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确定的协助收集和反映有关方面对地方立法及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建议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立法联系点是市司法局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建议的经常性联系平台,是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本市地方立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等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市司法局根据下列条件遴选立法联系点:
(一)法治建设基础较好;
(二)有参与立法工作的意愿;
(三)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人员;
(四)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
第五条立法二处根据遴选条件提出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立法联系点设立期限一般为5年。立法二处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调整立法联系点设置建议,报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立法联系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征求对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开展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施行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协助开展政府规章后评估工作;
(五)组织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其他法治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司法局立法处室及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立法联系点工作内容对接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立法处室应当根据立法项目内容、立法联系点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的立法联系点;在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应当提前向立法联系点提供有关的立法资料、信息;对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采纳的应当予以采纳,并在相关报告、说明等文件中予以反映。
第八条立法联系点可以采用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参加讨论,收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和立法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特别注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原汁原味”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市司法局反馈。
第九条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联系点工作,确定一至二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市司法局加强对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宣传,展示立法联系点在全过程民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的正能量。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会同联系点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协同推进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和指导联系点开展工作,解决立法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fg59/1114163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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