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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水管破裂起纠纷,法律服务解民忧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2月2日,辖区居民魏某4人来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司法所,咨询问题一:因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导致小区房屋地基下陷,墙面裂缝,经鉴定为危房,找自来水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至今未解决。

  

  司法所值班童钰律师了解情况后,为4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提出建议:一是可以请求对方消除危险,修理或恢复房屋原状。根据《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向对方主张恢复房屋原状;二是根据《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可以按照财产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但可能需要成因鉴定以及修复造价鉴定。

  咨询问题二: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卖房,现丈夫知情不同意卖房,能否追回房屋?

  童律师提出法律建议: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不论登记何方名下,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评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该纠纷的实际情况来看,夫妻共有房屋被妻子私自出卖,但房屋还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可向法院进行起诉,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合同违约的问题。

  下一步,碑林区司法局南院门司法所将继续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勤勉担当履职,切实为群众解困难、止纠纷、谋福祉、办实事,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服务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居民满意感、获得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520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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