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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手,别乱仍! 70岁大妈高空抛物被判故意伤害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上报端,水果、易拉罐、门窗,甚至煤气罐都可能突如其来地从天而降,砸向无辜的人。

  轻则致伤,重则致命。让人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琐事与老伴发生口角,赵大妈随手将3块冷冻红薯扔出窗外,将楼下遛弯的郑大爷砸成轻伤一级。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2日19时40分许,70岁的赵大妈在本市通州区某院11层家中,因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其丈夫将赵大妈放在冰箱内的红薯扔在地板上,赵大妈一气之下将3块冷冻红薯从屋内阳台窗户扔出,不料却砸伤楼下行人郑大爷头部,并砸坏茹某停放在楼下的“福特”牌轿车车顶前侧。

  经鉴定,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评估,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200元。赵某于当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委托家属积极赔偿郑某、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11层向建筑物下面的马路和停车位抛掷物品,未观察建筑物下有无行人或车辆,明知其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损坏他人财物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一人轻伤、一车损坏,不仅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因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于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以处罚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还损坏了他人财物,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赵某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赵某因一时冲动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对于伤害他人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通州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原本只是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却一气之下失去理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将他人砸成轻伤,不但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更是造成了他人身体损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9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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