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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吃人”,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5月12日,陕西西安一名三岁男童不慎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失联。有网友评论“井盖吃人不是概率问题,不能心存侥幸。”

  小井盖,大民生。遍布街头巷尾、公园小区的窨井,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会对社会公众安全形成较大隐患。

  因井盖等地下设施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谁来担责呢?怀柔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小区遛狗踩到井盖跌倒受伤的案件。

  王先生(化名)在小区内遛狗,行至花坛边沿时,踩到窨井井盖边缘,井盖侧翻,王先生跌倒时腹部卡在井沿上,后跌坐在地。家人发现后将王先生送至家中,稍事休息后身体仍觉不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腹部闭合伤等,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涉案井盖下方实际为供暖管道,事发后,负责供热管网巡查维护的热力公司对涉案井盖边沿有缝隙的地方进行了抹灰加固处理。王先生就受伤事宜与热力公司、辖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进行沟通未果,诉至法院。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事故的发生系涉案井盖松动所致。此案事发时间为供暖季开始前,结合热力公司对涉案井盖的巡查记录,可以认定热力公司为涉案供暖管井及井盖的维护管理单位。热力公司事发前后未发现、记录、警示涉案井盖松动情况,未尽到维护管理职责,应当对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委并非涉案井盖的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故王先生要求城管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先生作为小区居民,应当知晓花坛边沿杂草丛生、不易通行,且事发时天色已晚、小区内无路灯照明,此时散步应尽量选择较为宽阔的道路行走。但王先生在知晓前述状况下仍到该处散步遛狗,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热力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指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以及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地下设施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根据该规定,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应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故意或者过失,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应基于受害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此提示:管理人应管护好“小小井盖”,莫让隐患成为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实事件。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4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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