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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上岗之前先学习 避免宠物闯祸惹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对于爱狗的人士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能为生活增添很多乐趣。但无论是家中闲趣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不小心“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这种特殊侵权有明确规定。北京房山法院结合已审结案例进行释法解析倡导社会公众规范文明饲养,积极正确处理宠物所带来的纠纷。各位“铲屎官”们赶快学习一下吧

  出门遛狗未栓绳咬伤他人可咋整

  2019年10月,原告李女士在小区内散步,遇到被告赵先生饲养的田园犬也在小区内,不料田园犬将李女士咬伤。后李女士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犬咬伤、左小腿皮裂伤等。被告赵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疤痕治疗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饲养的狗将李女士咬伤,且赵先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李女士故意造成的,故赵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结合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及伤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赵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000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赵先生饲养的狗在小区内将李女士咬伤,这种行为属于携带犬只出户,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并造成他人损害。

  赵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因李女士自身故意造成的,故也不能减轻赵先生的责任。

  院内饲养大型犬咬伤他人谁之过

  2020年6月,原告孙某到某公司院内办事,遇到一只未束绳的德国牧羊犬,牧羊犬将孙某咬伤。事后,孙某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伤情为:犬咬伤2级。因当时无法确定犬主人,孙某报警。经调查,周某承认自己是德国牧羊犬的主人,且该牧羊犬未办理登记、未年检,饲养过程中未对犬只圈养或者拴养。关于赔偿事宜,孙某与周某未能协商一致。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饲养的牧羊犬将孙某咬伤,对孙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00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本案中,周某饲养的犬只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登记和年检,也未实行拴养和圈养。

  无论孙某是否存在故意的行为,犬主人周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确定哪条狗闯的祸受害人损失如何担

  2021年7月,郑某骑自行车行至某村路上,恰巧遇到三只狗从其左侧胡同中窜出,其中一条狗撞上了郑某的自行车轮胎,导致郑某摔倒受伤。随后,郑某报警。经调查,孙某、李某和钱某为3只狗的主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李某、钱某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庭审中,三被告均不认可是自己养的狗撞的郑某的自行车。

  法院审理认为,三只狗在胡同内追逐,导致郑某受伤,三被告作为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不能明确是三被告哪一方饲养的狗撞上了原告郑某的自行车,但三被告饲养的狗一起从胡同中窜出且其中一只狗撞上郑某车辆的行为可认定为三被告饲养的狗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三被告作为饲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郑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次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1000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三只狗的饲养人均承认犬只外出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派出所调查的结果,可认定三只狗一起从胡同窜出且一只狗撞上郑某并致郑某受伤的行为系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本案属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形的,故应由三只狗的饲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京法官提示 :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不断转变,很多人喜欢在家养上一只或者多只狗或者猫等宠物。在此,法官做出如下提示:

  1、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

  2、饲养动物应遵守本市或者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各城市和地区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关于饲养动物的具体规定,更加具体和详细,也更具有操作性。

  如:北京市针对养犬专门出台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其中,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要拴养或者圈养;对饲养犬要进行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外出溜犬时也应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尽量避免高峰期到人员密集的场所遛狗等等。

  3、如若发生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事后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43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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