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天津一中院当庭宣判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天津一中院副院长丁学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当庭宣判。市检一分院副检察长刘在青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某明知购买的食品原材料中含有药品成分,为牟取经济利益,仍违法使用上述原材料加工生产食品并对外销售,后被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查获。经抽样检测,现场查获食品及原材料中均检出药品成分。张某在一审庭审中,推翻此前有罪供述,辩称生产的食品并非用于销售。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禁止其自释放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因张某的供述不稳定,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合议庭在交叉阅卷把握案情的基础上,重点开展认罪服判工作。一方面充分利用庭前提讯,核实其上诉理由,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讲事实摆证据,击破其侥幸心理。同时,在庭审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进一步固定证据,核实其认罪认罚情况。最终,张某在二审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宣判后,审判长立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情理,从判处刑罚及对张某帮教的角度,对张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张某表示接受二审判决并真心悔过。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546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