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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24岁的张某初入社会,与某传媒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在合同到期前单方解除合同,应按照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总额的1000%或50万元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二者以较高者为准。合同订立不足三个月,张某因经常通宵熬夜,身体出现不适,不再进行直播。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53万余元,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张某订立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演艺义务,无故离开传媒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张某仅与传媒公司履行合同不足三个月,相对于整个合同期限占比较小,张某也并非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网红主播,其发展前景不明,且直播行业收益水平起伏较大,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再加上张某在直播期间确因身体原因曾经请过病假,其违约的程度较轻。结合张某三个月的平均收入,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8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1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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