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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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静海法院王口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杜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据了解,2021年6月29日上午,原告杜某某在静海区子牙镇集市道路上由东向西经过,行至被告王某某住处门前时,被被告拴于南侧柱子上的狗咬伤左腿,原告遂与被告家人交涉,被告家人给原告1000元用于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日,原告杜某某到天津市静海区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狂犬病疫苗,后回到事发地点,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报警。此后原告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1679.47元。2021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出具纠纷调解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案件中,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纠纷调解告知书,足以认定系被告王某某饲养的犬只将原告杜某某咬伤,被告亦未出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559.95元。
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开展民法典宣传普法工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84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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