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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话开放②跨境受托代办房产手续,遭中途解约报酬能拿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正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随着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不断加速,重庆与世界的互动深入到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消费、国际交流等方方面面,国际交往的参与者也扩展到外贸企业、国内生产或服务企业、社会公众等形形色色。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从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精心挑选出一批“微”案,解读国际交往法律规则,以期对外交往的参与者们“见微知著,睹始知终”。

  【案情回顾】

  重庆某房地产服务公司系在重庆注册的台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台湾地区居民。2001年11月,该公司购买了位于重庆渝中区的两套房屋,但因故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5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返回了台湾地区,前述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等事宜随之“搁浅”。2019年,刘某在清理案涉小区房屋产权信息过程中,发现案涉房屋产权人系该公司后,主动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查找身处台湾地区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取得了联系,告知其根据处置“四久工程”相关政策,已可就前述房屋继续办理产权证。该公司遂委托刘某办理前述房屋的产权登记、销售等事宜,并主动承诺支付报酬18万元(取得房产证时支付2万元,房屋销售完毕取得房款时支付16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合同。刘某遂帮助办理了前述房屋的产权调查、登记备案等房屋产权登记的前期工作,并代缴了前述房屋二次供水管网改造费600元。此后,双方因补交房款的方式及房屋办证税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该公司解除了委托合同,但未向刘某支付任何费用。刘某遂诉至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并支付报酬等相关费用。

  【法院裁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合同关系,可因信任基础的丧失而解除,因此法律赋予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报酬。本案中,委托人重庆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委托合同的原因为双方对委托事项的具体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托人刘某并无过错,因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受托人刘某,委托人应当按照受托人刘某完成委托事项的程度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受托人刘某在得知前述房屋产权人信息后,积极通过相关部门查找远在台湾地区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积极帮助处理其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理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法院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的刘某已完成委托事务程度,以及刘某的善意行为,在双方2万元的约定最高报酬限额内,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报酬1.5万元及代缴费用6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国际、区际交流日益频繁。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境内当事人办理境外事务或境外当事人办理境内事务常常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因此,在跨境民商事纠纷中委托合同纠纷日渐增多。针对跨境委托事项办理,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实践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常以口头形式约定委托事宜,在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容易发生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从而产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跨境口头委托纠纷中,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尤显突出。因此,在跨境委托事项办理中,无论是委托他人办理事项,还是接受他人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防后续举证困难等法律风险。

  2.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在委托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确保委托事项明确、具体、可执行,尽量避免作出笼统、模糊、模棱两可的约定,否则,容易因双方对委托事项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纠纷。

  3.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委托事项进行适当分解,列出各具体事项的报酬明细、完成标准、付款条件等,防止遭遇中途解约后因约定不明而无法明确报酬金额。

  4.明确约定联络方式。在跨境贸易中,由于地理位置、时区等的差异,交易双方常以便捷的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工具进行磋商、交流。若发生纠纷,互联网交流渠道容易被单方切断,将为后期交流、诉讼等带来障碍。因此,在签订跨境委托合同时,应当将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联系电话等联络方式、当事人身份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予以明确,预防诉讼的程序和实体障碍。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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