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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话开放①香港餐饮联盟组织欧洲考察,约不约?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正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随着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不断加速,重庆与世界的互动深入到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消费、国际交流等方方面面,国际交往的参与者也扩展到外贸企业、国内生产或服务企业、社会公众等形形色色。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从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精心挑选出一批“微”案,解读其中国际交往法律规则,以期对外交往的参与者们“见微知著,睹始知终”。

  【案情回顾】

  原告系从事餐饮管理经营的公司,被告系某香港餐饮联盟及其重庆代表处。2018年12月,该香港餐饮联盟的重庆代表处在内地发布组织推介中华美食、走进欧洲考察的活动通知,招募有意向企业付费前往欧洲推广自有品牌和美食,考察费用将用于机票、食宿费、交通费、签证、门票等。原告在获悉该活动信息后报名参加,并支付了考察费用9万余元。但该餐饮联盟重庆代表处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安排推介活动,亦未向原告返还任何费用。原告催收未果,遂向重庆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香港餐饮联盟及其重庆代表处返还考察费。

  【案件办理】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了该香港餐饮联盟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并参照适用涉外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向该联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同时与该联盟重庆代表处取得联系,该联盟重庆代表处称原告的诉求属实,将与原告进行协商。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告知被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有相应规范,并督促被告依法开展活动、诚信履责,被告遂向原告退还了费用,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为促进与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6年颁布,2017年施行,该法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民事主体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主要特点为:第一,境外成立,即注册登记的地点位于中国境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参照适用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第二,非营利性,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公益事业。第三,非政府性,即独立于政府,不承担任何政府的管理职能。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条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并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范围?

  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境内活动的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及其他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各方当事人将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国民事主体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时,应加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认识与了解,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6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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