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张某在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某村自家住房后种植玉米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田里的荒草,引发了山火,导致火势蔓延。在当地村民、村干部、村政府、消防人员努力下,将山火扑灭。但山火造成李某等9户农户的自留山被烧。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引发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2.5324公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张某过失导致火灾,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导致林地环境遭到破坏,其侵权事实已为刑事判决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结合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诉诉讼请求,故判决被告张某在火烧迹地上造林,造林后管护4年,保存率达80%以上;若张某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1330.5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个人操作失误引发山火的案例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坚持理性思维,准确认定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对待损害赔偿款项的性质,明确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修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以修复取代赔偿,判处被告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并在逾期不履行或修复不达标时承担修复费用,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既惩治了刑事犯罪,又保护了林业生态环境,挽回了国家财产损失,充分贯彻落实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6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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