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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一家企业纠纷,了6家企业心结,慰86户村民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家企业与村民组因土地租赁产生纠纷,众村民将要采取围堵企业过激行动,引起周边6家企业怕产生同样问题而不安,群访隐患一触即发,区委政法委批示:此案事关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大事,交办建安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立即介入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日,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贺庄村第六村民组86户村民(简称贺庄六组)与许昌鑫汇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简称鑫汇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鑫汇公司租赁贺庄六组土地20亩,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20年;租赁费用:自2006年6月1日起的第一个五年内,每年每亩租赁费80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租赁费900元,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每亩租赁费1000元,第16年至第20年按当时市场土地租赁价格确定;土地租赁费交付方式为每年交付一次,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0日缴纳。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15年没有出现争执。到2021年3月份,贺庄六组村民要求鑫汇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参照当时周边的市场价每亩6000元到10000元且每年递增的方式支付土地租赁费。鑫汇公司认为村民请求的租赁费过高,不同意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贺庄六组村民遂以企业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租赁费为由,要求企业解除合同,返还租赁土地,并自发组织众多老年人到鑫汇公司门口围堵大门。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但终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公安机关经多次协调无果,最后告知双方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但是双方均认为走诉讼途径周期长、耗费人力物力、诉讼风险大,不愿意到法院起诉。于是鑫汇公司联合附近存在类似情况的六家企业,联名向市政法委反映,要求尽快帮助企业解决问题。2021年7月18日,建安区政法委书记批示,建议由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尽快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与结果】

      建安区法院立即抽调有经验的老法官、指派三名精干调解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调解专班。调解专班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有序开展工作。第一,听取纠纷情况。约谈六家企业的负责人和股东,以及贺庄村六个村民组的组长和群众代表,认真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第二,实地走访。调解员与乡政府主要领导一起,实地走访查看了发生纠纷的六家企业,走访了贺庄村委干部和部分群众,走访了周边的部分企业和村庄,基本掌握了该地区周边企业同类型土地市场租赁价格。走访过程中,许昌多日连降大暴雨,调解专班的同志却不畏艰难,顶着风险深入到企业和村庄调查摸底。第三,分析研判制定调解方案。调解专班研判后认为:双方纠纷引发的原因是2006年的租赁协议对第16年至第20年土地租赁费约定不明,争执的焦点是土地租赁费标准如何确定。制定了以下调解思路:鉴于双方分歧大、矛盾尖锐,看是涉及一家企业,实为六个企业涉及同一问题,且六家企业联名要求解决问题,村民多意见不一,一下子集中解决六个企业与村组的纠纷难度很大,制定了个案突破、以点带面的解决方案。调解专班选定先对鑫汇公司和贺庄六组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四,组织实施。调解过程中,调解员10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或背靠背以及集中谈或个别说等不同形式,且耐心细致的进行法理兼容的调解。8月3日下午3点半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土地租赁价格和支付方式的补充协议,即在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上,最后五年租金每年每亩按42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今年8月15日前支付20万,第二期22万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就在调解协议制作后,双方代表准备签字的时候,鑫汇公司突然提出一个请求:我们预交了五年租金,如果中间遇到土地被征收拆迁,没有使用土地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要求把这个内容写入协议。当时大家都认为这个请求合理合法,写进去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贺庄六组组长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收到这些租金给村民提前分了,以后再找村民退钱,挨家挨户去收难度太大,基本上不可能,到时候组长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僵持不下,本来马上就要签字生效的协议没有成行,调解陷入僵局。这时调解员没有急于让双方签字,而是宣布暂停调解,让双方冷静一下。调解专班用20分钟的时间会同乡政府干部一起研判,有的放矢,提出一个新的调解思路,即在协议中,既要公平公正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不能在合同中出现过于敏感的词语。调解专班提出了“求同存异,搁置争议,尽快恢复生产”的建议,将没有争议的部分先签协议,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先往后放放,以后慢慢协商。并进一步依法释明:租赁期间遇到征地拆迁,没有实际使用土地,而提前支付的租赁费,以后需要走法律程序的话,司法机关也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双方现在过分纠结没有必要。通过情理法的宣讲,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调解建议。在协议中增加了“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租赁土地被征收拆迁,多收取的租赁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退还”的内容,双方看后均没有异议,心悦诚服地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企业股东和86户村民表态愿意摈弃前嫌,继续保持友好关系;6家企业和相关联村民也同意以此样本完善土地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诉前委托调解企业和村集体组织之间土地租赁纠纷,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一起典型案例。典型意义体现在:法官+调解员处置涉及群体纠纷、重大信访隐患纠纷,能准确把脉,对症施治,凸显了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优势作用;对全省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典型意义。此案是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乡村振兴中的典型案例,在矛盾源头解决问题,用时短,效果好,具有示范效应。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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