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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乔某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  恶意  共有财产分割

      裁判要旨:对于夫妻之间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也无法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协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张某某(借款人)与贺某某(出借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2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即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借期内利息为月息3%,每月7号前支付当月利息,逾期支付利息每日加付违约金100元,借款到期还清本息,逾期偿还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由出借人贺某某转账支付到借款人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19年9月19日,张某某(借款人)与贺某某(出借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2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即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借期内利息为月息3%,逾期支付利息每日加付违约金100元,借款到期还清本息,逾期偿还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由出借人贺某某转账支付到借款人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3月25日,张某某与乔某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约定如下:归男方所有的:豫A*****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的:豫A*****福特轿车一辆;婚后有住房一套,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路××号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无房产争议;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日,双方在巩义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20年6月11日,乔某乙向张某某转账55万元,张某某用于结清郑州市上街区××路××号房屋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区支行的贷款55万元,2020年6月18日,上述房屋过户给乔某乙,乔某乙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2020年3月30日,乔某甲将豫A*****福特轿车以六万六千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并于同日过户至王某某名下。另查明乔某甲与乔某乙系姐妹关系。

      2020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豫0106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对贺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有效:贺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8日向张某某出借款项20万元,于2019年9月19日向张某某出借款项10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向张某某出借款项10万元,共计出借款项40万元,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偿还本金,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20年1月8日,之后利息未付;张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前向贺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如张某某未按照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则张某某还应向贺某某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本金按照未偿还的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婚后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路××号房屋归被告乔某甲所有的行为;二、撤销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豫A*****福特轿车一辆归被告乔某甲所有的行为;三、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19年4月、9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借款40万元,2020年9月经本院生效裁定确认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贺某某负有到期债务40万元未履行。2020年3月25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豫A*****福特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婚后有住房一套,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路××号,归女方所有。在该二项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中,被告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份额约定归被告乔某甲所有,未要求获得相应的对价。被告张某某在对原告负有到期债务40万元未履行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予撤销,但应以原告对被告张某某享有的债权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将豫A*****福特轿车一辆归被告乔某甲所有;将婚后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路××号房屋归被告乔某甲所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某甲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把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到其中一方名下,企图达到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本案系因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引起的债权人撤销之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甲离婚时,被告张某某明知对原告贺某某负有40万到期债务未履行,仍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被告乔某甲,造成原告贺某某4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原告贺某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关于《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的内容,债权人承担着较高的举证责任:1.债权人有合法有效之债权,且债权需要形成于《离婚协议书》签订前。2.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债务人仍有清偿能力则撤销请求不予支持。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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