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法院创新“碳执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从“一纸承诺”到“合格答卷”,从创新“碳执行”到制度设计构建,顺昌法院立足司法服务保障功能,以善意文明执行为重要抓手,不断提升助力企业经营发展的能力。
特别是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顺昌法院更是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实践指标,在执行涉企业主体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进退两难
执行陷入僵局
“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近日,顺昌法院执行法官林超在介绍“碳执行”案件时深有感触地说道。
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榕昌公司)是当地一家知名化工企业。2021年,该公司与农行顺昌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榕昌公司应履行6000多万元的还款义务。因榕昌公司等未履行,农行顺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顺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榕昌公司抵押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无奈连续三次流拍。
经调查还发现,榕昌公司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讼累,除顺昌法院外,还有多家法院在执。鉴于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若简单地将该企业抵押财产拍卖成交,势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员工也可能会因后续的停产、欠薪产生恐慌,引起群体性纠纷。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步步紧逼,一边是极易诱发的不稳定因素,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如何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强制措施对被执企业的影响?成了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以碳为媒
摸着石头过河
为解两难,顺昌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善意执行理念,在多次企业走访中,了解到榕昌公司系省环保厅重点监测企业,因前几年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得到这个情况后,顺昌法院积极转换思路,试以“碳”作为攻克执行难题的突破口。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其中规定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与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相似。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南平中院的支持和指导下,顺昌法院拟采取“碳执行”的策略,即一方面将碳排放配额这一“无形财产”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变现,打破执行僵局,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碳执行”能有效盘活企业的碳配额资产,激励生产企业改进技术管理、提高绿色发展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绿色效益的统一。
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执行方案,但一开始并未获得被执企业的信任。
变化在一次次释明说理中呈现。“起初我们一直担心法院处置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可能影响企业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需要。”榕昌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道,“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来这了解我们的司法需求,阐明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了执行的利害影响,这才打消了我们的顾虑。”
就这样,顺昌法院迎来了“碳执行”的第一次“胎动”。
2021年9月14日,顺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榕昌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榕昌公司积极配合执行。
同年10月20日,顺昌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
2022年1月12日,顺昌法院将“碳执行”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用于抵扣执行费。目前,榕昌公司已有5054单位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成交款97163.7元。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成功执行碳排放权的典型案例,入选“2021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碳索”不止
助力企业“爬坡过坎”
“虽然执行成交款数额不大,但该案的成功执行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结果,拓宽了执行工作思路,为今后执行企业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财产提供了经验启示。”南平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章辉如是说。
企业有需求、司法有意愿,发展正当时、水到渠已成。2021年10月28日,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适时指出碳排放权等涉碳权利具有法律属性。
顺昌法院紧紧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紧研究部署,及时出台《关于生产企业碳排放配额执行的实施方案》,助力生产企业探索出一条低成本、市场化的绿色减排道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该方案明确,八大重点减排生产企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就“碳执行”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改进。
敢闯、敢试、敢为人先。顺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甘代兴表示,“顺昌法院将在总结这一创新机制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碳执行’的创新、完善与推广,让法治营商环境成色更足、底色更亮,为新时代推动顺昌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率先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3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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