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责任险纠纷增长的背后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近年来保险市场上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支付保证保险等子险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招投标责任险。一些担保公司也开展了类似担保业务,其产品名称为《投标保证担保保函》。这些金融品种通过交纳少量保费获取保函,减少了施工单位的巨额资金占用,减轻了企业负担,受到市场欢迎,也产生了不少纠纷。2020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涉投标保证保险案件有所增长,从2019年5月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受理福建省首例该类案件,到2021年受理近百件,反映出经济社会方面存在的一些新问题。今年以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金融风险防控与金融诉源治理”专项行动,揭开了工程招投标保险领域的一些问题。
投标文件雷同遭败诉
2018年12月,厦门某大酒店就酒店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1032家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参与投标的保证金为40万元。投标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保证金。投标须知约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他人雷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建弘公司为参加投标,以酒店为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并支付保费9500元。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承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就投保人建弘公司参加上述工程项目投标,向酒店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酒店书面通知说明存在雷同标等事实后,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酒店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
开标后,评标报告认定建弘公司与案外人广西某建工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2019年3月,酒店向保险公司发函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函7日内支付40万元,但保险公司拒不支付,故酒店诉至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开立的保单系独立保函,现案涉保函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保险公司应按独立保函的约定,向酒店履行支付40万元的付款义务。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招标人举证不能被驳回
2018年12月,厦门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小学扩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793家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投标须知约定了和前述案件同样的没收条件。
某市政园林公司因参加投标,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单上作出了同样的没收承诺。
经专家评标,认定市政园林公司的投标文件与案外人某建设发展公司雷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于2019年1月底曾经向保险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因市政园林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制作电脑硬件信息与其他投标人构成雷同,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履行投标保证金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否认曾收到告知函并拒赔。故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40万元保证金。
思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独立保函纠纷,招标人作为保单受益人,主张权利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鉴于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期限内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又予以否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担保公司违约遭索赔
2018年11月,某旅游公司就某美丽乡村升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投标须知约定了同样的没收条件。
开泰公司为参加上述项目投标,以项目招标方旅游公司为权利人,向某融资担保公司购买《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作出了同样的没收承诺。
经电子评标,开泰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案外人兴美达公司重复,同样构成雷同标。
2019年2月,旅游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发出《关于履行投标保证金责任的通知函》,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因其拒赔,故诉至法院。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投标保证保险(凭证)》表述,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其并非适格的独立保函开立主体,但行政法规明确担保公司可以经营投标担保业务,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并未限制其从事独立保函业务,而厦门地方立法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主动对外作出有独立保函内容的承诺,不违反相关规定,应受约束。故判处该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向旅游公司支付20万元。
判决后,融资担保公司如数履行了赔偿义务。
观察思考
提升法律意识 合理控制风险
工程招投标责任险是一种新型金融产品,由于符合为企业减负的大政方针,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推行电子投标以来,建设工程投标企业动辄数以千计,仅厦门一地,招投标保证金的在保数额已达数亿元。然而,因各方认识偏差以及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相关纠纷显著增长,引起建筑工程行业震动。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为此专门向思明区法院发函,反映数百家施工企业因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部分软、硬件信息重复”等原因被招标机构起诉至法院,面临支付巨额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希望法院考虑疫情影响,从企业生存角度酌情从宽处理,支持建筑行业稳定发展。
这一问题涉及建筑、保险、融资、担保等多个领域,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风险,对法院的审执工作也带来压力。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高度重视,开展调研,明确无论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单、银行保函还是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在法律性质上均系对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替代,上述文件均需采用标准化表述,作出实质为“见索即付”的意思表示,合同性质应认定为独立保函,适用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并区分行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该建议提出,国资委与各大国有招标方要注意的是:
一、提升法律认识。提升法治意识,重视法律在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组织企业开展法律业务培训,学习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增强招标公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二、增强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法务人员的作用,针对保险条款拟定保险理赔申请比对事项及判断标准,特别是雷同标认定应由评标专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向投标人提供,规范理赔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三、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招标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审批层级制度,严格单位内部文件的签发、审核流程,严格审查索赔文件,确保在时限内寄出,严格邮寄等送达方式的底单撰写及证据留存方式,以备可能产生的争议。
对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组织来说,要注意的是:
一、合理引导预期。招投标责任保险本质上是对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替代,法律上系独立保函。工程招标方接受保函的前提是在履行上有保险公司的信誉背书,保障见索即付。除非付款请求书与独立保函条款间实质性不相符,或者逾期,不能拒绝索赔申请。
二、合理设定费率。全面清查开展此类保险产品的保险企业的经营情况,摸清底数,规范整顿行业市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设定属于市场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工程难易程度、标的金额以及投保主体信用综合确定收费标准,覆盖市场风险。
三、合理控制风险。险企在接受投保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风险。在投保人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时应及时向保函申请人追偿。如果受益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或伪造单据实施保函欺诈的,应妥善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确保险资安全。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76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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