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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城三起民间借贷纠纷败诉案件的评析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民众间的相互借款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简便易行,但风险不小。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许多人把钱借出后因种种原因无法收回。愿下面的案例会给人们带来启示。



亲戚借款无凭据

2011年7月,黄某在与刘某恋爱期间,向刘某的母亲罗某借款12000元。借款时,仅黄某、罗某二人在场,且未写借据。2006年初,黄某和刘某结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同年9月分居。儿子、媳妇出现婚姻危机后,罗某多次向黄某催讨借款,然而,黄某不仅不还债,还拒不承认借款之事。没办法,罗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因为她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欠她的钱。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该案中,罗某既无借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亦无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黄某拒不承认借款之事,她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当前,许多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或熟人之间,出借者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索要借据,这样就加大了借贷风险。有些借款人可能会像罗某一样,即使诉到法院也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切莫为一时的“亲情、友情”迷糊,将钱借出时,一定要求借款方立据为凭,不要相信所谓的“君子协定”。

借款用途不合法

林某因赌博输了钱,向吴某提出借钱以继续参赌。吴某虽知道林某的借钱目的,仍借给其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吴某多次催收,林某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可出乎他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了林某的赌博借资2万元。吴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该案中,吴某明知林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借款给他,其债权当然得不到保护。人们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



超过时效不保护

2012年5月,朱某向谢某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因生意失败,无钱偿还。谢某虽然知道朱某生意失败,但考虑到二人关系比较好,也就一直未向朱某催讨。2013年9月,谢某父亲生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遂向朱某催讨,但朱某仍以无钱为由拒绝。谢某诉至法院,但法院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2年内,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如果债权人在超过2年的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他虽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已经丧失胜诉的权利,会像本案原告谢某一样,遭遇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因此,若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出借人催讨或起诉。催讨时,还必须保存好催讨的证据,以此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否则,除非债务人愿意偿还,你只能看着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12/id/1506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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