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追逐打闹有风险 校园安全要重视
2020年10月25日,正值课间活动时间,小学五年级的小雨(化名)与小石(化名)在教学楼前的操场玩耍,两人玩着便互相追逐了起来,小石准备用脚踢小雨却不慎滑倒,小雨随即用手打了一下小石的脚,小石起身时不慎将脚踢在了小雨的脸上,导致小雨牙齿脱落。事后,小雨在某口腔医院治疗,诊断11牙、31牙冠折,21牙釉质缺损。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雨将学校、小石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雨与小石在课间玩耍追逐打闹过程中,小石造成小雨的损害,虽为无心之失,但小石对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应该意识到相互追逐打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却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出现。小雨的损害结果由小石的行为造成,因小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小雨与被告小石均在被告某校读书,小雨的损害发生在课间,二人在学校操场玩耍追逐打闹过程中造成,某校虽有值班老师,但课间学生在操场追逐打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值班老师并未进行适当的干预,且某校实行封闭管理,对于学生在校内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为、活动应有一定的预判防范及处置,故某校日常管理存在疏漏,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过错酌情确定10%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雨与小石之间相互追逐玩耍打闹中,造成小雨损害,小雨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相应减轻小石的责任,根据其过错减轻30%为宜。
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小石及其监护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课间休息期间,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时务必要注意安全,提高对危险的意识防范,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本案中,小雨和小石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虽对追逐行为的危险有一定的认识,但还处于较小的年龄,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引发的严重后果认知水平较低。学校采用了封闭管理制度,应当加强课间活动中对危险行为的提前干预,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校园安全,为学生在校创造积极向上、严肃活泼、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另外,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正式实施,法律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对未成年人事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所以也希望广大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我们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92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