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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要还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裁判要旨】按照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金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20年6月12日见面认识,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后开始交往。2020年10月6日,原告及其父母与被告的父母见面商谈原告与被告的婚事。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决定于2020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及家人带了两瓶酒、烟及一些肉到被告家。订婚后,被告偶尔去原告家生活。2021年4月16日,原告之母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的母亲黄某转账68000元作为彩礼。2021年4月16日,原告为被告购买各类衣服共计价值4692元。2021年4月19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只。被告于2021年3月24日在凯里购买陪嫁的各类物品共计花费15080元。2021年3月28日,被告为原告购买婚礼服花费4072元。2021年3月31日,原告父母到被告家中商谈结婚时间和举办婚礼事宜。经协商确定,原告在5月1日将被告接至原告家中举办婚礼。2021年5月1日,双方举办婚礼后,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与被告约定于2021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渐因家庭琐事感情生疏,原、被告的家庭也因此逐渐产生矛盾。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向原告及其父母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原告未明确表示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正面与被告协商办理结婚登记事宜。2021年8月中旬,被告离开原告家,独自到凯里某公司工作。由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于是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和其父母向原告返还索要的礼金及购物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范围以及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依据风俗习惯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彩礼,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的基础上进行的给付,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未缔结婚姻,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原告母亲梁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之母黄某转账的68000元,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被告对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无过错,被告及其父母多次与原告及原告家人联系希望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未明确表示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关于被告应当退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原告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彩礼数额为原68000元彩礼的80%(54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给被告买的“四金”,属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具有彩礼的性质,鉴于被告的嫁妆价值15080元,可与原告给被告买的“四金”相互冲抵,故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四金”。原告为被告购买衣物花费4692元,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被告不应返还该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44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仍然是嫁娶中的重要习俗。“天价彩礼”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旦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结婚后不久又离婚,往往会因彩礼的返还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且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但是,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30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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