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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吾老!莫让父母晚年伤心又掉泪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年过七旬的老母亲状告儿子辱骂、不赡养自己,自己生病住院也不管不问,更别提支付住院费,为自己送一口热饭。面对母亲的指责,儿子似乎也有难言之隐......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回顾

  何奶奶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老伴去世后,便与儿子小何一起居住,期间两人生活摩擦不断。

  何奶奶称,她和儿子是名义上“住在一起”,实际上是各过各的,一个家里两套“灶”。儿子对她根本不尽任何孝道,经常使用“老不死的”等侮辱性词语辱骂她,并将她的很多东西从她住的房间内丢出去,也不让女儿、孙女等人送饭给她吃。

  母子两人的矛盾越积越深,但毕竟是一家人,相互容忍之下,日子也就一天天过去了,可何奶奶生病住院一事却成为两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2021年7月13日,何奶奶因病入院,共花费15770.19元,医保报销8890.26元,自费6879.93元。何奶奶住院期间,都是女儿女婿忙前忙后,儿子小何从未出现过,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医疗费,而且自何奶奶生病后,小何连每个月的赡养费也没再给过。

  无奈之下,何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何停止对其辱骂虐待,并请求判令小何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医疗费9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小何辩称,自己没有辱骂虐待母亲,只是自己脾气不好,特别是自己2019年离婚后,情绪不太好,对母亲的态度也变得有些差。小何表示,自己之所以不支付母亲赡养费是因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且母亲每年可得村里分红款14000余元,这也足够母亲的日常开支。至于何奶奶生病住院这件事,小何称自己毫不知情,何奶奶也从未跟他说过。

  经审理,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小何需要履行对原告何奶奶的赡养义务,被告虽然目前无业在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其每年可得村里分红款11000元左右,目前可收取房屋年租金20000元左右,并不是完全没有收入来源。

  最终,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目前生活状况及收入情况,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何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何奶奶赡养费人民币400元;
二、被告小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439.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再次与被告小何进行谈心沟通,对他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进行批评,耐心向其释法明理。被告小何表示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后将按照法院判决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老吾老!赡养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3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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