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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一 腾讯公司诉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59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3号

  【案情及裁判】

  《穿越火线》是由韩国游戏公司开发的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由腾讯公司独家代理运营和维权。腾讯公司起诉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七被告,认为其开发、运营的《全民枪战》“运输船”“边贸城”“火车工厂”“魔都废街”“巷战”“新年广场”共6幅游戏地图及多个游戏枪械道具“换皮”抄袭了《穿越火线》相应游戏地图和道具,并模仿《穿越火线》游戏地图和枪械道具的命名方式,各被告在推广《全民枪战》时进行引人误认其为《穿越火线》手游版的虚假宣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利巨大,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9800万元等。

  法院认为,对于射击类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应着眼于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排除通用设计、在先设计要素或无独创性内容进行比对,《全民枪战》4幅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游戏整体月平均盈利×每幅侵权游戏地图在线时长×游戏地图贡献率×侵权游戏地图使用率”的方法计算,最终判赔25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地图“换皮”著作权侵权诉讼,对类案审理有重要参考价值。游戏地图是利用计算机图形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也是各大互联网公司抢滩布局“元宇宙”虚拟现实产业的重要入口,近年来成为被抄袭“重灾区”,仅按美术作品保护力有不逮。本案开创性认定射击类游戏地图为图形作品,判定游戏地图“换皮”构成侵权,保护了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充分考虑在先作品,排除非原创要素,厘清借鉴与抄袭边界;客观评估游戏地图贡献,精细计算侵权获利;既严格保护权利,又注重激励产业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二 德盈公司诉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218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737号

  【案情及裁判】

  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并于2014登记为美术作品。德盈公司为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在茂名东汇城展出“核桃小鸭”造型的贴画、玩具、服饰等商品。德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且均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状表示头部轮廓之外,无论是五官、表情、动作还是身型均完全不同。“水蜜桃”的鸭头造型早在2002年的“新加坡参赛橡皮鸭”上已经出现,并非“B.DUCK”独创性的表达。而以黄色表示小鸭子的羽毛所覆盖之处、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腿脚部位,是对自然界小鸭子的写真,是美术界绘制小鸭子主题作品的公用表达元素,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运用。并且,在“B.DUCK”之前,林亮创作的鸭子以及“新加坡参赛橡皮鸭”就开始使用基本一致的黄色表示鸭子的身体、橙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该颜色的选择与搭配亦非 “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的创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

  【典型意义】

  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本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裁判作出之后,《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均予以正面报道。

  

  案例三 吉尼斯北京公司诉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081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5764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

  【案情及裁判】

  吉尼斯公司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了 “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商标。吉尼斯北京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人。2013年12月2日,大明公司的避孕套商品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认证。吉尼斯北京公司有偿许可大明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该许可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大明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奥妮”牌避孕套包装盒上印制“™纪录保持者” “吉尼斯世界纪录®”标识以及可以辨认出标识的证书缩略图。吉尼斯北京公司认为大明公司系在 “广告宣传”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于指示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服务在本质上是人的行为,具有无形性,任何服务商标均无法物理性附着在其核准注册的服务之上。区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使用的依据不是商标物理性附着的附着物,而是相关公众认知的来源指向。被诉侵权商标物理性附着在“避孕套”商品的包装盒上,其未通过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等,穿透其物理性附着的“避孕套”商品,指向“广告宣传”服务的来源。大明公司是在“避孕套”商品而不是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完全不类似的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故大明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商标法是以商品商标为基础作出的,服务商标仅能适用商品商标的规定。但是,商品有形而服务无形,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是相关纠纷的司法难题之一。2021年3月1日,服务商标被纳入刑事保护。对服务商标使用的正确认定,更关乎到当事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提出的服务商标使用认定标准,澄清了服务商标审判的重要“模糊区”,为今后我国构建合理的服务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样本。

  

  案例四 乐高公司诉美致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2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642号

  【案情及裁判】

  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2015年开始,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鹏等人复制乐高玩具,并在多处实地陈列和通过多个渠道宣传、销售大量含有“”“”等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获利巨大。乐高公司在举报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的同时,以美致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乐高公司30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虽因不需要给予跨类保护而无需司法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乐高公司事实上已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LEGO”“乐高”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应给予与涉案商标知名度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制止使用“乐拼”中英文系列被诉标识的侵权行为。此外,尽管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涉案商业标识在产品获利中的贡献率,无法进一步精确计算出被诉侵权人因本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据,但结合关联刑事案件等证据可合理推算出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远超1.6亿元。乐高公司在本案中仅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万元,占前述1.6亿元比例不到19%,乐高公司的侵权赔偿主张理据充分、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格局下对国际知名品牌“乐高”给予充分保护的典型案例,也系知识产权民刑交叉协调保护的典型案例,宣判后被媒体广为宣传报道。本案二审正确判断被诉行为可能引发的混淆后果,全面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巧妙运用关联刑事案件查明的相关事实,尽力查明被诉侵权行为获利,通过严保护、高赔偿的司法救济,对全方位、大规模、链条长的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严惩,使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及救济与其知名度相匹配,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彰显在市场竞争中尊重知识产权、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审: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刑初911号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刑终362号

  【案情及裁判】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按刘某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稳健”品牌的包装袋。2020年3月8日,刘某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商标的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外包装袋等。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稳健”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经鉴定,刘某假冒“稳健”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低于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刘某向消费者提供假冒的“稳健”口罩,且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构成欺诈,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综上,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向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2045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抗疫物资紧缺,被告人利用“稳健”品牌在口罩上知名度,将“稳健”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的口罩,通过微信渠道向多地销售,主观恶意明显,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影响疫情防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且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承担,彰显了司法的惩戒和教育功能,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7080号

  【案情及裁判】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在天猫店铺销售充电器等182款被诉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法院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利润率30.78%计算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基数证明难而难以有效落地的痛点,同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原告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侵权交易额和利润率等事实进行准确查明认定。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本案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积极、审慎、严谨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七 台沃公司诉清远农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07号

  【案情及裁判】

  台沃公司是“粤禾丝苗”品种权的独占许可实施人,同时独占享有对“恒丰A”配组品种审定区域的生产经营权。清远农技中心使用台沃公司享有权利的“粤禾丝苗”和“恒丰A”组配出新的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并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了品种权保护,向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了审定,还为上述目的提供了必要繁殖材料,台沃公司认为清远农技中心上述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其一,组配“恒丰优粤禾丝苗”的行为属于科研范畴,不构成侵权。其二,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是获得该项权利的前置程序,该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商业目的,不构成侵权。其三,育种成果需经审定通过,育种才算完成,科研活动才算结束。通过审定是科研育种与商业目的之间的分水岭,清远农技中心培育出“恒丰优粤禾丝苗”后申请审定的行为仍属于科研育种范畴。其四,品种试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情况,但这仍属科研育种范畴,不具备商业目的。因此,清远农技中心在本案中重复使用“恒丰A”和“粤禾丝苗”生产“恒丰优粤禾丝苗”的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台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关系着我们的饭碗安全。本案依据《种子法》鼓励培育推广良种的立法宗旨,开创性地认定被告以原告享有权利的植物品种组配出新品种,并申请审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厘清了育种行为本身以及育种后申请审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与育种后商业性使用行为的边界,为育种者的合法育种行为提供了司法保障,对育种者进行合法培育、推广良种起到推动作用。本案裁判填补了法律空白,其裁判要旨被最高人民法院后来颁布的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完整吸收。

  

  案例八 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不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

  【案情及裁判】

  2017年9月,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为抵制个别检测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订《工作方案》并通过会员《公约》,借名行业自律要求全体会员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为保证落实到位,还要求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2018年前后,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收费,制定统一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协会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完全相同。因集体同步统一涨价且涨价幅度较大,此事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后,作出粤市监反垄断行处〔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协会处以罚款 40万元。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利用行业特性所产生的区域影响力限制会员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定了划定各项收费项目收费下限的统一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的垄断协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经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驳回了惠州机动车检测协会的全部诉请。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业协会利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组织实施垄断行为予以行政查处引发。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本土性和区域封闭性,区域市场内的经营者既激烈竞争,又抱团依存。行业特性既使价格竞争成为提升竞争力的捷径,也为经营者通谋固定价格提供了温床。经营者若是无组织巧合性地统一执行某一收费标准(多在市场不饱和阶段),并不违法;但若是集体通谋实施,则属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两者虽均表现为使用价格竞争手段,但实有本质区别。价格垄断阻却了良性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竞争可能带来的实惠,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从现象剖析至本质,对类案审理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九 腾讯公司诉祺韵公司、优视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案情及裁判】

  腾讯公司为《英雄联盟》等五款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祺韵公司在其“5G芝麻”云游戏平台上预装上述游戏,使公众无须再下载涉案游戏的客户端,就可在该平台上直接登录并运行。腾讯公司认为祺韵公司向公众提供涉案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祺韵公司截取游戏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游戏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app的下载和分发服务,为祺韵公司的侵权提供帮助,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祺韵公司、优视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祺韵公司预装涉案游戏软件,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祺韵公司获取并存储涉案游戏账号信息及相关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腾讯公司主张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用户享有主导权;其次,祺韵公司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最后,祺韵公司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腾讯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综上,祺韵公司未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宣示性规定后,《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看待祺韵公司存储并使用的数据的性质、权属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也是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案提出平台不能享有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原始数据的垄断性权益,用户对这些数据享有处分权,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时收集原始数据行为的合法性,为新技术在发展和运用中对数据的收集处理提供了指引,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美的公司诉TCL中山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1072号

  【案情及裁判】

  美的公司生产销售空调产品,其生产的空调产品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及“无风感”相关技术。TCL中山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直播平台进行tcl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时,以现场检测的形式将其生产的“柔风空调”与其他空调产品进行比对,并对检测结果予以评价得出 “柔风空调”远比 “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的结论,同时,在视频中不断使用 “友商(原告)连风都没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词句对空调产品进行评价。美的公司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对空调产品进行片面比对,并将相关内容发布于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诉至法院要求TCL中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进行的现场检测系在其单方控制下完成,相应的测试环境、测评产品的挑选过程等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介绍及披露,无法反映测试环境及测试数据的客观性,也缺乏证据证明TCL中山公司基于当下检测数据而得出相关产品性能的比对结论,故认定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其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该片面比对不正当扭曲相关信息,从而抬高柔风空调产品,使得TCL中山公司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亦贬损了包括美的公司在内的无风感空调厂家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综合考虑TCL中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判令TCL中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直播营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利用直播平台,通过直播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活动已成为一种主流的营销模式。本案判决明确了相关经营主体在采取直播营销模式进行直播测评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形式扭曲信息,或对他人的产品等作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披露等。本案的认定及处理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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