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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卖了一瓶,以为不会被发现……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就卖了一瓶,以为不会被发现。一瓶才赚10元,现在是赔了10000元啊!经过这次深刻的教训,再也不敢卖假货了。”喀什某润滑油店的经营者李某懊悔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原告湖北某公司起诉喀什某润滑油经销部、农机配件行等共计17家个体工商户侵害其商标权。

  

  法院立案审查后发现,2021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公然销售印有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及图形商标相同的刹车油,系无法保证质量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17家商户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刹车油是合法取得并能够确定提供者,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涉案17家商户均当庭认错,并自愿赔偿原告10000元。

  

  据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向相关部门出具了司法建议函,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刹车油的检测抽检和监督力度。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17家商户均不能举证证明所售刹车油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亦不能说明提供者,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每一个经营者均应当合法经营,切莫因一己私利而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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