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8〕4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局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由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5月8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责罚相当的原则,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或向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载和反映行政处罚全过程,注重各个环节执法信息的采集和保存,做到全程留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开展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确保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履行程序、案卷制作等各方面合法、规范。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协助进行调查。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予以指出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辖和回避
第八条以下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fg59/1691263/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