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位阻挡出行 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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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居住于石油路街道心巢小区居民陈某可犯了愁。陈某每天都要接送上幼儿园的女儿,自从划定了摩托车临时停车位后,陈某眼见着小区外停放摩托车越来越多,不仅让本不宽敞的道路越来越拥挤,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于是,实在无法忍受每天出行受阻的陈某便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的临时停车位。
承办法官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行政机关设置该处临时停车位是针对不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而陈某作为个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一裁了之,而是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向其释法说理,并进一步了解了陈某提起诉讼的初衷。随后,承办法官又协调渝中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到现场实地勘查,听取各方意见、搭建对话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执法大队表示将充分考虑群众诉求,撤销该处临时停车线,另寻他处重新设置。陈某表示充分理解,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一起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目标。作为一名法官,在办理案件中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渝中法院始终坚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努力做到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扎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9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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