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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子女无力赡养 法院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为了家务事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近日,华龙区法院就审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受伤的父亲与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对簿公堂,要求女儿照料自己,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

  他为何会有如此要求?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情简介

  几年前,原告项某与女儿因故发生矛盾,自此女儿将项某的电话拉黑,失去联系。2022年底,项某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两个儿子尽了赡养义务,但多次联系女儿未果。父亲项某一纸诉状将正在求学的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希望女儿能回来照料自己。

  

  

  法院审理

  

  原告项某:项某承认自己也不需要女儿支付赡养费,目的是身体受伤后想让女儿照顾,但女儿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不得已才来法院。

  女儿:由于父亲无故欠账,导致双方矛盾,父亲发意外后,发的短信均是抱怨,所以没有回复,并且现在还处于求学阶段,没有经济来源。

  故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项某身体受伤,但女儿正在接受大学教育,并无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因此,法院未支持项某的诉讼请求,至此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本分,也是法律义务。包含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仅仅是“给钱了事”的问题。作为子女,与父母遇事多沟通,常回家看看,多陪伴、照顾父母,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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