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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 政策问答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

  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查阅地址:

  https://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qtwj/202208/t20220816_11007778.html

  政策问答:

问:哪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涉及诉讼活动中或者诉讼活动之外,为解决矛盾纠纷查明事实真相,委托人就有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的专项性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的委托事项应当符合司法部印发的有关执业分类规定。

问:哪些问题不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答: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属于委托鉴定的情形。

  

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主体有哪些?

  :涉及诉讼活动的,委托主体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及仲裁活动、行政执法以及其他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仲裁委、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监察委;涉及医调委调解纠纷委托医疗纠纷鉴定的,委托主体是医调委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已经查明案件性质、死亡原因,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其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及执法过程中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尚未立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主体。

问:个人可以委托鉴定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可以为有关单位、个人提供鉴定服务,因此,个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问:鉴定时限如何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司法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问:鉴定事项如何收费?

  :按照《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171号)规定,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事项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费、出庭作证费、因外出提取鉴定材料产生的差旅费。除此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委托方或者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诉讼活动之外的鉴定事项收费,行业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行业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与委托方协商收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邀请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的,所涉鉴定事项以及其所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应当按照《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渝司发〔202156号)规定收取。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误餐等差旅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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