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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司发〔2022〕32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178.html

   

  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评价。

   

  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八)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九)市司法局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问: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答:本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执业许可证副本提交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新设立”字样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会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开业、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有影响吗?

  答: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公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并依法办理其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考核等次对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影响?

  答:首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应当作为评先评优和推荐表彰的优先对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得推荐参与先进评比和表彰。

  其次,对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三十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组织验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依法办理其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对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以外的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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