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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秀”和“卖家秀”相差甚远 如何维权?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频繁

  但大家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有一些困扰

  当买家秀和与卖家秀大相径庭

  我们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浉河区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秦某

  某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内

  购买了一台

  店内商品宣传页面标示为

  “全场包邮”

  72V6个大电池22Ah

  的电瓶车一辆

  购买前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

  被告秦某明确说明

  运费不包邮

  原告为此向

  平台官方客服咨询反映

  客服回复运费都是

  由商家包邮

  购买前聊天记录显示

  卖方明确说明电压72V

  22Ah黑金电池

  电机1200瓦或1500瓦

  

  

  原告支付到付邮费收货后

  发现与所拍商品不一致

  随车收到的

  《出厂合格证》上载明

  品牌为“国迪”

  功率0.8KW

  原告多次联系

  被告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

  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从被告秦某

  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电瓶车

  应认定与被告秦怀忠之间

  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某公司系

  网络购物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

  已提供涉案商品

  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尽到平台审核义务

  在判决前将涉案商品下架处理

  目前无充分、有效的证据

  证实某公司

  存在明知或应知

  销售者或服务者

  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

  原告要求某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

  在明知销售的

  电动车产品

  并非其宣传和说明的情况

  却以这些信息

  作为产品宣传标示

  导致原告产生错误认知

  购买该产品

  被告秦某存在欺诈行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遭受的购物损失、运费

  及要求被告秦某

  按照商品价款三倍

  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大众通过网络

  购买物品十分普遍

  本案中的网络经营者

  为了增加销量

  故意对商品质量

  进行隐瞒

  用虚假信息

  宣传、标示

  网络消费者

  陷入错误认识购买

  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

  通过协商时

  经营者往往

  仅同意退货退款

  而拒绝承担

  惩罚性赔偿责任

  明显减轻自己的赔偿成本

  不利于网购环境的改善

  也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消费者应当勇于维权

  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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