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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儿滑滑梯追尾相撞 受伤后谁来“买单”?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滑滑梯”深受小朋友的喜爱,可是它也隐藏着安全隐患。这不,一名6岁小男孩在公园玩滑滑梯时,被身后的小朋友撞倒,导致受伤。是自己过错?还是对方责任?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判吧!

   王某带6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公园玩耍,刘某和崔某11岁的长子小华(化名)带5岁的次子小轩(化名)也在该公园玩耍。小明、小轩在公园玩滑滑梯时,小明被身后的小轩撞倒,导致小明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第二天,王某和刘某曾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解,刘某表示愿意协商,让孩子先看病,但事故发生至今,双方仍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无奈将刘某、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明、小轩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后果没有预见性和判断能力;事故发生于公园滑滑梯上,该游乐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王某和二被告作为监护人应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在孩子玩耍时应当陪同并保障孩子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对游乐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小轩从滑滑梯上方滑下撞到小明导致小明受伤住院,其行为侵害了小明的合法权利,应由小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本案小明的监护人亦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可酌情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本着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小明年龄状况、案发时间、监护人是否在现场等因素,酌情认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5596.83元,由被告刘某、崔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917.78元,由原告自负30%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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