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小区物业引出的一次公开听证
近日,一起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件,运用公开听证,案审会集体讨论决策等审理方式得到妥善处理,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开、透明,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运用公开听证的审理方式,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开、透明
小区物业二选一,该如何决定?
2022年,某物业服务公司因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投票选聘小区物业的公告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通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室主任程剑接手审查了这起案件。
经了解,申请人甲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和2018年6月1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前期合同》和《物业前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由甲公司为某镇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起,上述小区部分业主与乙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由此,该小区便存在两家物业公司同时服务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
2022年4月8日
当地镇人民政府向区住建委发函,请求对该小区以业主投票方式确定物业公司的法定程序进行指导。
2022年4月11日
区住建委回函进行答复。
2022年4月29日
镇人民政府向该小区业主发布《关于投票确认某小区物业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
2022年5月20日
镇人民政府又发布一份《关于投票确认某小区物业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决定2022年6月11日以居民议事会方式,由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同时将《公告一》废止。
2022年5月27日
甲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二》。
公开听证:让公正“看得见”
案件受理以后,程剑和同事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召开案审会进行分析研判。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直接向某小区业主发布《公告》,组织业主召开居民议事会来选聘物业服务人,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得出,镇人民政府无权要求以居民议事会的方式投票选聘物业公司,以及业主有权自主决定选聘小区物业的结论。
案件审理到这里本可以直接结案,但程剑意识到,物业公司的选择与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好,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为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妥善处理纠纷,程剑和同事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邀请小区业主代表参与旁听,并多次组织小区业主、村(居)委会、镇政府进行座谈。
经过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二》,也对其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指导。通过耐心释法,细致化解,大家达成了共同把小区治理好的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智慧复议不打烊,线上听证解民忧
厘清社区治理中权力与权利的边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认为,本案中,一方面,镇人民政府无权要求以居民议事会方式投票选聘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依法履行职责的业主大会负有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对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亦是仅负有指导、协调、统筹、监督的职责。
另一方面,业主对于小区物业等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依法自主参与小区治理的权利在立法层面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在实践层面,多年来,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治理部门的职责工作多有交织,且由于小区业主众多、诉求各异,业主大会要达成多数一致意见,才能形成真正代表业主真实合法诉求的决议。居民议事会的方式相对灵活,也可能缺乏代表性,以此方式来选定物业公司,恐怕难谓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王贵松指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不仅进一步厘清了社区治理中基层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及业主大会各自的权力与权利边界,而且对充分保障业主、业主大会依法独立、完整行使社区治理权利,监督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指导、监督权限给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回应,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区治理自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办案手记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点滴见初心。对待日常工作,我不能忘记最初的执着与热爱,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守住初心,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厚植为民情怀,全力以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永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既要敢于冲锋、勇于担当,有风驰电掣的案件审理,也要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有细致入微的调解和沟通,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渠道,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北京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大力倡导要努力化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始终要求把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打造以行政复议为主、行政调解等为辅的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同时实现与基层治理、行政诉讼、信访的有效衔接,构建多元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法治体系,力争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增强了我作为首都行政复议人的信心。作为复议人,我将继续秉承“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信念,尽己所能,不负韶华,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程剑(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32615051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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